婚姻家事
公司章程VS离婚股权分割
2016-12-16 22:39: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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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情简介】

刘先生与佟女士于2010年办理结婚登记,2011年刘先生与几位朋友共同成立信和电子有限责任公司,刘先生持有该公司23%的股权。婚后两人因性格不合,刘先生现想离婚,佟女士考虑到公司发展前景很好,要求分割刘先生公司股权的一半,成为该公司股东。现刘先生主张公司章程约定公司股东之配偶不得以离婚分割股权的方式成为公司股东,希望能将股权折价补偿对方。

 

 

【律师分析】

本案中的信和电子有限责任公司系刘先生婚后成立,根据《婚姻法》第十九条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十八条的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本案中,刘先生与佟女士对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事先没有书面约定归各自所,刘先生名下23%的股权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佟女士可以要求分割,但是关于该公司股权到底应该如何分割是本案的争议焦点。

依《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十六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中以一方名义在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额,另一方不是该公司股东的,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一)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将出资额部分或者全部转让给该股东的配偶,过半数股东同意、其他股东明确表示放弃优先购买权的,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二)夫妻双方就出资额转让份额和转让价格等事项协商一致后,过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但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该出资额的,人民法院可以对转让出资所得财产进行分割。过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也不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该出资额的,视为其同意转让,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由此可以看出,非持股配偶一方要成为公司股东需要与持股配偶一方协商一致,另外还需要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本案中刘先生与公司股东均不希望佟女士成为公司股东,所以不能适用此条规定。另根据《公司法》第七十一条第4款规定,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电子有限责任公司章程中明确约定“公司股东之配偶不得以离婚分割股权的方式成为公司股东”,在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作出特殊限制的情况下,应遵循公司章程的规定,这也是公司法人独立地位的体现。

那非持股配偶一方不能如愿取得公司股权,他的权益又该如何得以实现?在司法实践中,一般是持股配偶一方根据股权现有现值,折价补偿股权价值的一半给非持股配偶一方。股权价值的确定一般有两种方式:第一种是夫妻双方能够共同协商约定股权的现值;第二种是双方不能就股权价值达成一致意见,法院根据要求评估的当事人申请委托评估公司对公司净资产进行评估,最终根据公司净资产确定该股权的价值,从而最终确定股权补偿款的具体数额。

事实上现有法律对本案中的情况并没作出明确的规定,根据现有法律规定及以往的司法实践经验,法官在处理此类案件时,需要根据双方的举证情况综合考虑夫妻间财产分割的原则与有利公司经营的原则,尊重当事人的意愿,合情合理的予以解决。本案法官最终判决公司股权归刘先生所有,由刘先生依评估确定的公司净值支付相应的股权折价款给佟女士,这也是兼顾夫妻共同财产的可分割性与公司财产的独立性原则的体现。在此深圳离婚律师提醒您,拟成立公司时,即可委托专业律师作为法律顾问全程跟进,针对公司情况将内外部制度及整体框架均全方位地拟定后再一一落实细节。尤其是公司章程应当谨慎及具有前瞻性,在章程中嵌入适当的股权转让限制条款,可避免日后因公司股东个人的不确定因素影响公司经营和内部架构,最终影响公司的持续稳健发展。

 

 

【相关法条】

《婚姻法》

第十七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公司法》

第七十一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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