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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方家庭向女方家庭给付彩礼,是以将来男女双方缔结婚姻为目的、实质上属于男方家庭对女方家庭一种附条件的赠与。
如果婚后同居不到一个月便分居,男方起诉离婚,女方需要退还彩礼吗?
近日,桂林市象山区法院审结了一起涉退还彩礼的离婚纠纷。
同居不到一个月后分居
男方要求女方退还全部彩礼
2022年1月,王某(男方)与李某(女方)经媒人介绍认识,并很快确立了恋爱关系。双方约定结婚彩礼15万元,随后签订《婚姻介绍合同》一份,载明:“经双方了解,双方协商,自愿确定婚姻关系。经双方同意由男方王某付给女方彩礼钱8万,登记付给女方彩礼钱7万。”王某在付了彩礼8万后,同年2月21日,将剩下的7万元给付李某,李某在合同下方签字确认。
当天,两人登记结婚,之后举行了婚礼。男方系初婚,女方系再婚,双方未生育子女。婚后,两人在男方家共同生活期间,经常发生争吵。2022年3月10日,两人再次发生争吵后,女方返回娘家,双方自此开始分居。两年间,女方一直没有回两人的家,王某始终也联系不上女方。王某认为,双方闪婚并无感情基础,对彼此也不够了解,再加上双方已经分居近两年之久,感情已完全破裂,婚姻名存实亡,无法继续相处,遂诉至象山区法院,请求与李某(女方)离婚,并要求返还彩礼15万元。
女方辩称,对离婚没有意见,双方婚后一直有共同生活,彩礼10万已交给自己母亲生活、治病、护理,同居期间自己没有工作,5万是两人的共同支出,李某要求返还彩礼的诉请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自己不同意退还。
法院经审理认为,夫妻感情是婚姻关系赖以维系的基础。本案原、被告经媒人介绍认识不到一个月即登记结婚,婚姻基础不牢固,婚后未能注重感情培养,导致被告婚后一个月不到即返回娘家,与原告分居,双方夫妻感情淡薄。现原告王某起诉离婚,被告李某也同意离婚,经本院调解仍不能和好,可以认定原、被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本院准予双方离婚。
彩礼属于附条件的赠与
法院判决部分返还
关于彩礼返还数额问题。法院认为,彩礼实质上属于男方家庭对女方家庭一种附条件的赠与,是指男女双方以缔结婚姻为目的,按照当地民间习俗或习惯做法,由一方给付另一方的礼金或贵重物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规定:“双方已办理结婚登记且共同生活,离婚时一方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人民法院一般不予支持。但是,如果共同生活时间较短且彩礼数额过高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彩礼实际使用及嫁妆情况,综合考虑彩礼数额、共同生活及孕育情况、双方过错等事实,结合当地习俗,确定是否返还以及返还的具体比例。人民法院认定彩礼数额是否过高,应当综合考虑彩礼给付方所在地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给付方家庭经济情况以及当地习俗等因素。”本案中,王某向李某支付彩礼15万元系以与其缔结婚姻关系为目的,而李某于婚后不到一个月即返回娘家,与王某分居至今。鉴于二人已办理结婚登记且共同生活,王某要求李某返还全部彩礼15万元的请求明显是不公平的,但考虑到两人共同生活时间较短、未生育子女以及二人在婚姻过程中均无明显过错等事实,案涉彩礼并未达到王某预期能与李某长期共同生活的目的,故而本院酌定李某向王某返还彩礼10万元。
让婚姻始于爱,彩礼归于“礼”
彩礼并不是婚姻的“入场券”,更不是衡量感情深浅的标尺。婚姻关系和谐长久的关键是性格相投、感情相依,大家要树立正确的婚恋观,更理性地看待婚姻和彩礼的关系,着力于感情培养,夯实幸福美满婚姻的“地基”,树立健康、节俭、文明的婚嫁理念,令婚姻始于爱,让彩礼归于“礼”。
来源:(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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