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家事
深圳离婚律师评精神损害赔偿:围城大战,婚外之殇
2016-02-29 22:39:58

(以下是由本婚姻家事律师团提供的法律文章供您参考,希望能为您解决相关疑问。本婚姻家事律师团真诚为您提供婚姻家事、继承业务、涉外涉港、财富传承等法律服务。)

 

[案情简介]

任深圳某知名连锁商场销售部经理的徐某因忙于事业一直单身,可谓钻石王老五。2010年一次偶尔的工作机会,徐某与某跨国品牌公司中国区市场与销售总监谢某相识,二人一见钟情,次月闪婚。2011年初婚生子出生,小家庭热闹非凡。

谢某为悉心照料孩子特地辞职在家相夫教子。家庭稳定后,徐某将更多的精力放在工作上,经常夜归。2013年徐某的初恋情人小玉因离婚赴深圳,请徐某帮其找个合适的工作。旧情人的到来恰似轻风吹皱一池春水,二人旧情复燃很快开始同居生活。世上没有不透风的墙,张某得知后,经常到刘某单位吵闹,夫妻关系极其紧张。2015年4月谢某委托深圳离婚纠纷律师向法院起诉要求和徐某离婚,经法庭主持调解,二人和平分手。调解书生效后,徐某与小玉立即登记结婚,2015年6月小玉生育男婴一名。谢某知晓后质问徐某,刘徐承认该男婴确系其与小玉同居期间怀孕后所生。谢某认为二人的行为给其造成了极大伤害, 2015年8月再次委托深圳离婚纠纷律师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徐某、小玉共同赔偿其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00元。

 

[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承担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损害赔偿责任的主体,为离婚诉讼当事人中无过错方的配偶”。离婚损害赔偿的权力主体和义务主体只能是离婚当事人,第三者不是离婚损害的责任主体,无过错方不能向第三者索赔。本案中谢某要求作为第三者的小玉承担赔偿责任的请求,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而徐某与原告谢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小玉有不正当男女关系并致其怀孕,法庭认为徐某对婚姻不忠的行为系导致离婚的主要原因,徐某系过错方,应该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因此对原告提出损害赔偿请求法庭予以支持,最终判令被告徐某给付原告谢某精神损害赔偿人民币50000元。

 

[律师评析]

深圳离婚纠纷律师评析,我国《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婚姻法》确立的离婚损害赔偿,实际上是一种侵权损害赔偿。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具有救济功能,它能使无过错方的实际财产损失得以弥补,同时精神伤害也得以通过另一种形式即通过经济补偿得到安慰,被损害的利益因此得到救济和恢复。因第三者插足导致夫妻一方重婚或者有配偶者与其同居,夫妻离婚时,无过错方有权请求另一方损害赔偿,这是基于婚姻法规定的夫妻应当互相忠实的权利义务。

我国法律建立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前提是希望防止或减少婚姻关系在存续期间的过错行为,但一旦过错行为已经发生,夫妻关系已然破坏,该制度对于被损害一方的补偿、抚慰及对过错一方的惩罚三重功能就显得非常重要。在此,深圳离婚纠纷律师提示广大朋友,爱情美好,婚姻神圣,两情若是久长时,本应朝朝暮暮。既相爱请深爱!

 

如果您有法律方面的问题想要咨询本婚姻家事律师团,或是了解深圳离婚律师、深圳婚姻律师、婚姻法律咨询更多讯息,敬请关注本婚姻家事律师团!

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1006号国际创新中心A栋3层、4层

联系电话:13824316788,13715092265


版权所有 © 杨婧律师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