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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简介】
王小某诉王某抚养费纠纷案
张某(女)和王某于2006年登记结婚,2009年生育一子王小某。2015年、2016年,王小某因就近上学,与母亲张某搬离房山区,和父亲王某分开居住。2017年、2018年左右,王某去外地生活。王某自结婚至今没有工作,也没有给过孩子抚养费,家庭开销一直由张某承担,王某在生活上未对孩子给予照顾、关心和教育,没有尽到作为父亲的抚养和教育的责任。张某身有残疾,因身体原因待岗,月收入不足5000元。王小某故诉请王某按照每月3082元的标准支付自2016年1月1日至王小某满18周岁的抚养费。原告王小某诉称:王小某(系化名)与王某系父子关系,2009年8月28日王小某出生。在王小某成长过程中,其开销一直由母亲张某承担,父亲王某在经济上没有承担王小某的抚养费,生活上也没有对王小某给予照顾、关心和教育,没有尽到作为父亲的抚养和教育责任。被告王某辩称:不同意支付抚养费,自己没有钱,还有网贷,没有能力支付。
【处理结果及法律依据】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于2022年4月27日作出民事判决:1.王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按每月800元的标准支付王小某2016年1月至本判决生效之月的抚养费;2.自本判决生效之月起,王某每月5日前支付王小某抚养费800元,至王小某年满18周岁止;3.驳回王小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未提起上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规定:“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父母双方或者一方拒不履行抚养子女义务,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请求支付抚养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本案中,王小某主张2015年、2016年其与母亲住到中关村后,与父亲王某分开居住,王某予以认可,且王某自述其自结婚至今一直没有工作,也没有给过孩子抚养费。关于王小某要求王某支付抚养费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法院予以支持。抚养费的数额,法院综合考虑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等情况依法予以酌定。
【法官释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据此,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抚养义务是法定义务。对未成年子女的抚养,是指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健康成长提供必要物质条件,包括哺育、喂养、抚育、提供生活、教育和活动的费用等。抚养未成年子女是父母双方的义务,且是无条件的,一方是否与子女共同生活,父母之间是否离婚等均不影响该法定义务的承担。《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四十三条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父母双方或者一方拒不履行抚养子女义务,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请求支付抚养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本案中,王某自2009年孩子出生起,既未尽抚养教育责任,亦未履行承担抚养费的义务,侵犯了未成年子女的合法权利。王小某作为未成年子女,有权起诉王某要求其支付相应的抚养费。
来源:(高安市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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