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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情简介
孙某和李某原本是夫妻,两人于2004年因感情不和协议离婚,双方在协议中约定“男方经营的公司、所有的汽车等财产,离婚后属男方。”2014年,李某在作为孙小某的法定代理人依据“离婚协议”要求孙某付抚养费时,发现孙某现住房是其与李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孙某在离婚时对该房屋进行了隐瞒。故李某以此为由起诉到法院要求判决涉案房屋全部归自己所有。被告李某主要从诉讼时效以及不存在隐藏的动机和必要两个方面进行抗辩。
二、裁判思路
本案经两审法院审理。
一审法院认为,涉案房屋系在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为夫妻共同财产,应当予以分割,判决房屋归孙某所有,孙某给付李某房屋折价款一百余万。
二审法院认为,虽然双方在离婚协议中有“男方经营的公司,所有的汽车等财产,离婚后属男方”的约定,但在房产价值远大于汽车的常识背景下,以“等”字涵盖房屋,违背常理,故该房为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应属于双方共同财产。对于孙某所提的李某诉讼已过诉讼时效的上诉理由,因孙某未能提供证据证明李某在诉讼时效结束之前已经知道该套房屋的存在,故李某表示其作为孙小某的法定代理人在2014年起诉孙某给付抚养费的案件中才知道有该套房屋的解释较为合理。二审法院最终驳回了上诉,维持原判。
三、思考
1、《婚姻法》第47条规定的财产倾斜分割情形
《婚姻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根据全国人大法工委对该条的释义:在主观上,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他方财产等违法行为都只能是故意,而且必须是以侵占他方财产为目的,过失行为不属于本条规定的情形。关于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由于共同财产属于共同共有的性质,依照民法理论,原则上应均等分割。该款中所指可以少分或者不分的夫妻共同财产主要是指被隐藏、转移、变卖、毁损的或者伪造的债务侵占的那一部分财产,而不是夫妻共同财产的全部。但对于少分或不分的财产是否及于分割的全部财产,最高人民法院法官在与团队律师的交流中表示,最高院法官内部对该问题亦有争议。故,团队律师认为,在实践中应结合具体情况,分析具体过错行为的性质和程度,注重证据的组织和说理部分,尽量争取倾斜分割财产的所及部分。对少分的具体份额或比例以及在何种情况下可以不分,法律并没有明确规定,只是规定了“可以”少分或者不分。法院在审判实践中,应当根据过错行为的情节和案件的具体情况进行处理。
2、离婚后财产纠纷之诉的诉讼时效
离婚后,由于夫妻身份关系解除,夫妻共同财产就失去了存在的基础,必须进行处理或者分割。通常,夫妻共同财产在离婚时进行分割,但离婚时未分割或者未全部分割,或者分割后一方反悔,或者出现可以再次分割的情形时,如果双方对财产的处理不能达成一致意见,就会产生离婚后财产纠纷,此时可以向法院提起离婚后财产纠纷之诉。虽然纠纷的本质都是对财产处理不能协商一致,但在不同的情形下提起离婚后财产纠纷之诉,受到不同的时效限制。
第一,诉讼离婚中未涉及夫妻共同财产,即诉讼离婚时未分割或漏分割的夫妻共同财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八条规定,离婚后,一方以尚有夫妻共同财产未处理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分割的,经审查该财产确属离婚时未涉及的夫妻共同财产,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分割。实际上,离婚后财产纠纷之诉的请求权是对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请求,属于共有物分割请求权,夫妻对其共同财产的共同所有权是绝对权利,只要没有分割过就一直拥有共同的物权,这种情形下不再规定诉讼时效。
第二,离婚后,一方发现另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可以向法院起诉请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这种行为是对夫妻共同财产权利的明显的、恶意的侵犯,《婚姻法》第47条对该种行为进行了规定,“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再结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31条的规定,“当事人依据婚姻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诉讼时效为两年,从当事人发现之次日起计算。”即,此种情形下诉讼时效为2年。
第三,当事人协商一致办理离婚登记,对财产分割达成了协议,离婚后对财产处理问题反悔的,可以提起离婚后财产纠纷之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8条“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因履行上述财产分割协议发生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第9条规定,“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即,此种情形下适用婚姻关系解除后的1年除斥期间。
第四,如果存在其他情形可以对未处理的夫妻共同财产另案诉讼处理的,可另行起诉。比如在诉讼离婚时,因证据的原因,法院没有认定夫妻共同财产的存在,离婚判决书、调解书中表明这些财产有证据后可以另案再诉的,一方当事人在离婚后发现了证明夫妻共同财产存在的证据,可以向法院起诉请求分割这些未处理的夫妻共同财产,则没有规定明确的诉讼时效。
上述情形下,有的不受诉讼时效的约束,有的诉讼时效为2年,有的需适用1年的除斥期间,不同的情形受到不同的诉讼程序限制,故在处理离婚后财产纠纷时应当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对应不同情形下的诉讼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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