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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保险相关人死亡后保险金的归属
2019-12-06 22:59: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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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亡赔偿金,是指当公民因受到非法侵害而死亡时法律要求侵害人给予的赔偿。在不同时期大家对死亡赔偿金有不同的称谓,如死亡补偿费、死亡抚慰金等,在《侵权责任法》中,死亡赔偿金的称谓得到了明确:《侵权责任法》第16条规定:“……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第17条规定:“因同一侵权行为造成多人死亡的,可以以相同数额确定死亡赔偿金。”

 

那么,死亡赔偿金在性质上到底如何界定呢?死亡赔偿金究竟是属于财产损害赔偿,还是精神损害赔偿?死亡赔偿金赔偿的到底是什么,又是赔偿给谁的呢?

 

首先,死亡赔偿金的性质应当是财产损害赔偿。

 

2001年生效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9条规定:“精神损害抚慰金包括以下方式:(一)致人残疾的,为残疾赔偿金;(二)致人死亡的,为死亡赔偿金;(三)其他损害情形的精神抚慰金。”可见,该解释将死亡赔偿金视为精神损害赔偿。而2004年生效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则区分了精神损害赔偿和死亡赔偿,其中第17条规定“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第18条规定“受害人或者死者近亲属遭受精神损害,赔偿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请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予以确定。”即将死亡赔偿金定性为一种财产性质的损害赔偿。

 

再从我国《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来看:第一,死亡赔偿金和精神损害赔偿分别规定在《侵权责任法》第16条和第22条,立法者将其区分开来分别规定。第二,规定死亡赔偿金的第16条中规定的各种赔偿,不论是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合理费用,误工减少的收入,还是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实际上都是财产损失。第三,《侵权责任法》第17条规定,“因同一侵权行为造成多人死亡的,可以以相同数额确定死亡赔偿金”也印证了该条中所说的死亡赔偿金是财产损害赔偿,而不包括精神损害赔偿,因为精神损害赔偿具有个性化的特点,难以采用统一的标准来确定。

 

其次,基于“继承丧失说”,死亡赔偿金的赔偿是对于因死者死亡其近亲属遭受的可继承财产损害的赔偿。

 

应当明确的是,死亡赔偿金并非是对死者的赔偿,更非对逝者生命本身的赔偿,因为生命本身是无价的,更是无法用金钱价值来衡量的,侵犯生命权的行为也无法单纯用财产来惩罚或弥补,而只能是对亲属的精神或财产损害进行赔偿。基于继承丧失说,因侵权行为致人死亡导致死者所失利益,应为死者在正常的余命年限中可以留给其继承人的财产,而因被害人提前死亡,使得这些财产完全丧失,以致被害人的法定继承人在将来所能够继承的财产减少了,因此,赔偿义务人应当赔偿的是因被害人死亡而丧失的未来可得利益。

 

即,死亡赔偿金是对于死者近亲属的赔偿,赔偿权利人限于死者的近亲属,也就是死者的法定继承人,包括死者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要注意的是,虽然赔偿权利人是试着的法定继承人,在对死亡赔偿金的分配和取得上可以参照法定继承的相关规定,但死亡赔偿金并不是死者的遗产,因为遗产是指死亡时所有的个人合法财产,而死亡赔偿金是在死亡后才产生的。即死亡赔偿金是死者近亲属的共有财产,但分割时应综合考虑当事人与死者的亲密程度、抚养状况以及生活状况等因素,不一定要平均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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