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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本案情
2015年,孙某注册成立某会所,类型为个体工商户,经营范围为洗浴、餐饮、住宿。汪某生前多次在该会所接受洗浴等服务消费,消费后会所通过“阿里巴巴云计算”平台向其使用的手机发送短信,提醒本次消费金额及累计未结算金额。后汪某于2017年8月去世,其继承人有妻子韩某,子女汪某甲、汪某乙、汪某丙、汪某丁。
二、法院审理
本案的主要争议焦点为汪某与某会所之间是否成立服务合同关系以及其继承人是否对汪某生前欠付的债务承担清偿责任。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服务合同不属于法律规定的要式合同,即使汪某与该会所之间不存在口头协议,也不排除双方以其他形式成立服务合同。对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是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合同自依法成立之日即生效,作为合同当事人均应恪守诚信原则,如约履行各自的权利与义务。汪某生前在该会所消费洗浴等项目,会所通过“阿里巴巴云计算”平台服务,以短信推送形式告知汪某消费数额的变动信息,该会所持续两年向汪某的手机上推送信息上百条,汪某在此期间既未对消费记录方式提出异议,亦未采取电话联系前台工作人员,视为其与会所之间达成了以此种便捷方式结算服务消费数额的意思表示,双方之间存在服务合同法律关系并已实际履行。被继承人汪某生前未设立遗嘱,亦未与他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其遗产应按法定继承予以处理。韩某、汪某甲、汪某乙、汪某丙、汪某丁均系汪某的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故其五人应在继承汪某遗产范围内对欠付债务承担清偿责任。诉讼中,汪某丙、汪某丁表示放弃继承遗产,但其二人已于2020年实际继承了汪某的遗产,二人作出放弃继承的意思表示,其目的系逃避偿还被继承人欠付的债务,与继承法上的概括承受原则不符,故该放弃继承的声明不具有法律效力,本院不予认可。
三、法官后语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条规定了限定继承原则,限定继承原则是指继承人清偿被继承人的遗产债务只以遗产的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遗产实际价值的部分,继承人不负清偿责任。也就是说,继承人对被继承人的遗产债务承担的是以继承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的有限清偿责任,而非无限清偿责任。依据该原则,继承人接受遗产后,对于被继承人生前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个人所欠债务,仅在其接受的遗产的实际价值范围内,承担清偿义务。对于超出遗产实际价值的债务,可以不负清偿责任。
来源:(相山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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