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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隔代亲”是我们常用来形容
爷孙之间和谐的相处关系
有这么两位爷爷奶奶
为了孙女接受更好的教育
先是让出房屋份额给儿子儿媳
再是同意置换为其它地段的房屋
这么为孙女着想的他们
怎么会和儿媳对簿公堂呢?
一、案情简介
张某与刘某是夫妻关系,育有一子小张。小张成年后结识了小王,两人于2014年登记结婚,2016年,两人生有一女。
为解决该小女上幼儿园的学区问题(注:学区房必须满足三证合一即房产证、出生证和户口本,并符合相应的提前落户条件),张某刘某与小张小王协商后,决定将原属于老夫妻拥有产权的涉案某新村房屋份额的1%赠与小张小王,并于2020年5月进行了产权变更登记。
2021年6月,为解决该小女今后上小学学区房所需,四人再次协商,决定将涉案某新村房屋置换成某小学学区房,并将所置换的学区房登记在小张小王名下,以符合相应的入学条件。
2021年8月,由小王与某公司签订《房屋装修及委托销售合同》,将涉案某新村房屋装修后出售,合同约定最低转让价74万元,装修总价9.2万余元。但由于市场的原因,涉案房屋一直难以出售。为解决学区房的提前落户问题,经四人协商后,于2022年2月与案外人马某签订了《无锡市房屋转让合同》,以95万余元的总价购买了某小区2011室房屋,并登记在小王小张名下。
2022年5月,涉案某新村房屋终于卖出,四人与案外人程某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将该房以78万元的总价出售,除去装修款和房租补贴后实际出售价为71万元。上述款项由小王收取后已全部用于偿还提前购买的某小区2011室房屋房款。小王收取房款后,张某刘某多次催讨未果,因此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小张小王返还卖房款71万元中他们占有的99%份额,即70.29万元。
小王辩称,为解决女儿幼儿园学区问题,张某刘某将原属于二人拥有的1%赠与小张小王,这是两原告对两被告的第一次赠与;后来为解决女儿今后小学学区房问题,四方协商后,决定将涉案房屋置换成某小学学区房,并将所置换的学区房登记在两被告名下,以符合相应的入学条件,这是两原告对两被告的第二次赠与。因此小王认为,本案应为赠与合同纠纷,两原告的赠与行为应是合法有效的,且已完成权利登记,不符合撤销条件,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全部诉求。
二、法院裁判
法院审理后认为: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赠与合同属于单务合同,赠与人赠与的意思表示必须明确,对赠与合同的认定应高于一般事实的“具有高度可能性的标准”,需排除合理怀疑。本案中,张某刘某对赠与的意思明确表示否认,因此,小王所述赠与事实不能排除合理怀疑。在张某刘某否认赠与而小王主张赠与的情况下,根据“谁主张谁举证”原则,应当由小王就“符合赠与”这一主张承担举证责任,但小王并不能提交有效证据证明张某刘某有赠与的意思表示。张某刘某将案涉某新村房屋的部分份额赠与小张小王,并不能当然地认为他们也同意将售房款赠与二人。
张某刘某于2022年6月在《无锡市存量房买卖合同》上签字和在《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协议》上签字,仅是因为他们是出售房屋的共有权人,按照房屋买卖的相关规定,必须由他们签字。小王据此得出她和小张取得涉案某新村房屋卖房款获得了张某刘某的同意和认可,法院认为该观点不能成立。综上,法院对小王辩称不予采纳,判决小张小王返还张某刘某卖房款70.29万元。
三、法官后语
从公序良俗的角度来看,父母对成年子女给予资助是一种爱的延续,并非父母应当负担的法律义务。小张小王婚后育有一女,为了该女儿可以去到教育资源更优质的幼儿园,张某刘某已将自己房屋的部分份额赠与小张小王,已尽到了法定之外的义务。二老没有更多责任和义务为该小女上小学问题,出资为小张小王购买学区房。“啃老”绝非法律所倡导,也有违中华民族传统美德。
来源:(滨湖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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