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恋爱时共同饲养的宠物狗
分手后
“毛孩子”到底归谁?
一起来看看这个案例吧!
一、案情简介
小华(化名)与小佳(化名)原是一对恋人,后小佳出国,两人感情逐渐淡化。2023年6月23日,两人分手。小佳出国期间将自己的宠物狗“可乐”寄养在小华家中,小华对“可乐”细心照料,为其购买各种宠物用品。两人分手后,小华请求小佳将“可乐”继续留在自己家中,小佳同意后删除了小华的微信。
6月24日,小佳与朋友一起来到小华家中,想要回“可乐”,两人为此发生冲突。经报警处理后,公安机关对二人进行调解,小华同意小佳将“可乐”抱回抚养。此后,小华多次要求小佳返还“可乐”,均遭到拒绝。
2024年1月,小华以分手时已取得“可乐”所有权为由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判令小佳归还“可乐”。
二、法院审理
涉案宠物狗“可乐”系由小佳自行购买取得,购买后亦由小佳照顾饲养。小华虽也为“可乐”进行消费支出,但基于恋人关系,小华为饲养“可乐”的支出,应视为其对小佳的赠与。在小佳出国期间对“可乐”的照顾,亦是对小佳的帮助行为,不能以此作为认定小华拥有“可乐”所有权的依据。
此外,小佳虽在微信中答应将“可乐”交由小华照顾,但次日到小华家中取回“可乐”,是经过民警调解处理后双方接受的结果,亦无证据显示小佳存在非法抢夺他人财物的情形。据此可视为双方再次达成了将“可乐”交还小佳照顾的合意,故法院认定“可乐”的所有权应归属于小佳,驳回小华的诉讼请求。
三、法官说法
情侣恋爱期间共同抚养宠物的现象越来越普遍,双方在与宠物的日常相处中都倾注了情感,分手时容易产生纠纷。宠物不同于一般财物,有自己的生命与情感,故法院在审理相关纠纷时,会结合宠物的购买、日常照料、生活环境、是否存在赠与等因素,综合考量判定归属。鹏法君在此提醒,情侣决定共同抚养宠物时一定要谨慎,可以提前约定好宠物的所有权归属,保留好购买、日常照料等相关凭证。分手时如发生争议,要通过合理合法途径解决,切莫私自带走宠物。
四、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二十四条 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二百三十五条 无权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
来源:(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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