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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某(男)和王某(女)2021年认识后谈婚论嫁,周某自2022年以来先后给付20余万元彩礼款,2023年双方举办结婚典礼,后不到一年时间便不再共同生活。周某要求退还彩礼款,王某认为耽搁其四年青春不同意退还。2024年7月,周某诉至封丘县人民法院,要求女方及其父母一并返还彩礼,能得到支持吗?
基本案情
2021年,周某与王某通过网络认识并建立恋爱关系。2022年6月,周某给付女方168000元订婚款。2023年2月,周某给付20000元商量钱。2023年7月,周某为王某购买了价值23866元的四金首饰(金项链、金耳坠、金手镯、金戒指),并向女方给付108000元送好钱。周某给付彩礼款时,王某母亲在场。2023年10月,双方举办结婚典礼,但未办理结婚登记。2024年春节后,两人不再共同生活。
2024年6月,周某及其家属要求王某退还彩礼款,王某认可四金首饰在其家中。在周某及其家属与王某母亲通话中,周某问296000元彩礼款怎么退还,王某母亲表示与王某父亲商量后愿意退还50000元,周某表示太少。王某称有陪嫁的嫁妆和共同花费需要从彩礼款中扣除。周某称愿意扣除梳妆台和洗衣机,其他不予认可。
法院审理
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一方以彩礼为名借婚姻索取财物,另一方要求返还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本案中,周某与王某为了建立婚姻关系,周某按照习俗共计给付王某296000元彩礼款及四金首饰(价值23866元)。综合考虑双方办理了结婚典礼但未办理结婚登记,彩礼数额过高,共同生活较短,存在部分嫁妆情况,本院酌定返还彩礼款150000元并返还四金首饰。虽然彩礼款系为王某所给付,但给付订婚款时王某系未成年人,且王某母亲在场并接收,故判决王某及其父母连带返还彩礼款150000元,同时由王某返还四金首饰或折价返还23866元。判决作出后,双方均服判息诉,王某父母主动履行了彩礼款的返还义务。
法官说法
01 为什么需退还彩礼?
彩礼重在“礼”,而非“财”。彩礼是以缔结婚姻为目的依据习俗给付的财物。作为我国婚嫁的传统习俗,彩礼是男女双方及家庭之间表达感情的一种方式,也蕴含着对婚姻的期盼与祝福。然而,超出负担能力给付的高额彩礼却背离了爱情的初衷和婚姻的本质,使婚姻演变成物质交换,不仅影响婚姻家庭的和谐稳定,也不利于弘扬社会文明新风尚。
根据法律规定,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但由于婚约彩礼作为一种传统习俗沿传至今,给付女方彩礼款仍是普遍现象。为推动移风易俗,树立文明新风尚,国家倡导“低彩礼”、“零彩礼”,反对“高彩礼”。在移风易俗过程中,虽然婚约彩礼一时难以杜绝,但对高价彩礼坚决不予保护。
02 什么情况下退还彩礼?
在法律实践中,是否返还彩礼及返还比例主要看以下三种情形:
1.双方已办理结婚登记且共同生活,离婚时一方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人民法院一般不予支持。但是,如果共同生活时间较短且彩礼数额过高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彩礼实际使用及嫁妆情况,综合考虑彩礼数额、共同生活及孕育情况、双方过错等事实,结合当地习俗,确定是否返还以及返还的具体比例;
2.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但已共同生活,一方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彩礼实际使用及嫁妆情况,综合考虑共同生活及孕育情况、双方过错等事实,结合当地习俗,确定是否返还以及返还的具体比例;
3.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又未共同生活,一般应予全部返还。
本案属于第2种情形,周某与王某未办理结婚登记但已共同生活。综合考虑彩礼款数额较高,两人举行典礼后共同生活不到一年时间及存在嫁妆情况,酌定返还十五万元,对此双方均予以接受,并已全部履行。
03 为什么女方父母需退还彩礼?
在大部分情况下,父母均参与了婚约彩礼全过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规定:“婚约财产纠纷中,婚约一方及其实际给付彩礼的父母可以作为共同原告;婚约另一方及其实际接收彩礼的父母可以作为共同被告”。本案中,周某当初给付王某彩礼款时,王某尚未成年,王某母亲均在场并接收,且在双方家属沟通返还彩礼事宜时,王某父母商量后提出处理意见,可知王某父母保管着彩礼款并具有彩礼事项的决定权,故判决王某父母连带返还彩礼款。
但同时应注意到,并非任何情况下,女方父母均有返还彩礼款的责任。如果女方父母并未实际接收或保管彩礼款,则没有返还责任。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十四条 监护人的职责是代理被监护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等。
第一千零四十二条 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五条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二条 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一方以彩礼为名借婚姻索取财物,另一方要求返还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四条 婚约财产纠纷中,婚约一方及其实际给付彩礼的父母可以作为共同原告;婚约另一方及其实际接收彩礼的父母可以作为共同被告。
第六条 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但已共同生活,一方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彩礼实际使用及嫁妆情况,综合考虑共同生活及孕育情况、双方过错等事实,结合当地习俗,确定是否返还以及返还的具体比例。
(来源:封丘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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