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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本案情
甲某与案外人乙某原系夫妻,婚内生育一女丙某,后协议离婚,约定双方共有的房产一套赠与婚生女丙某。之后,甲某提起诉讼诉请撤销赠与。一、二审法院驳回了甲某的诉讼请求。
二、裁判理由
夫妻双方协议离婚后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离婚协议中约定将共有财产赠与第三人(如子女)实质上亦属于夫妻双方对共同财产的处理协议,离婚协议是夫妻双方权衡利益,考量利弊之后,围绕婚姻关系解除而形成的一个有机整体,各项内容既互相独立,又相互依存,其中一项财产分割内容的变化,很可能引起其他财产分割、子女抚养问题的变化,甚至对于是否同意离婚也可能出现不同的结果。离婚协议并非简单的无任何条件的无偿赠与合同,该协议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对离婚协议中约定的赠与第三人的财产,一方不能任意撤销。
三、法官说法
离婚协议的签订和履行应当贯彻诚实信用原则。在离婚协议中双方将共同财产赠与未成年子女的约定与解除婚姻关系、子女抚养、共同财产分割、共同债务清偿等内容互为前提、互为结果,系围绕婚姻关系解除而形成的一个有机整体。在双方婚姻关系已经解除且不可逆的情形下,如果允许一方对于财产处理部分反悔,既有违诚实信用原则,也不利于保护未成年子女的利益。
四、相关法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十条规定:“夫妻双方协议离婚后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来源:(泰安中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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