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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作为中国人安家立命的根本,往往是一个家庭的主要财产,自然也就成为了发生纠纷时的重点争议对象。随着近几年房价的高速上涨,大多数年轻人在结婚时难以凭借一己之力买房,此时双方父母往往会在婚前为子女出资置办婚房。团队律师结合自身办案经验,就涉及父母在子女婚前出资购房可能引发的争议及相关法律规定进行如下分析:
一、由一方父母出资,将房产登记在自己(父母)名下
在这种情况下,父母以自己的名义购房,将房产登记在自己名下,只是将该房作为婚房给新婚子女居住,在离婚时因为房产不属于子女所涉婚姻的夫妻共同财产,故对于该房产的权属通常不会有争议和纠纷。
二、由一方父母出资,登记在己方子女名下
父母出资购买婚房时往往也是花费了大部分甚至全部的积蓄,因此婚前一方父母出资往往以自己子女的名义购房,产权登记上只有自己子女一人的名字。在这种情况下,该出资视为对自己子女的赠与,即该房屋为登记一方的婚前个人财产,若无其他约定,另一方不得请求分割。
进一步分析,以上情形仅指一方父母全额出资的情况。如一方父母仅是支付首付或者部分购房款,则婚后夫妻二人用共同财产偿还贷款的部分,配偶一方有请求分割还贷以及对应增值部分的权利。
三、由一方父母出资,登记在另一方名下
这种情况在现实生活中较为少见,通常为一方家境殷实,作为聘礼或彩礼登记在另一方名下,往往与婚约和聘礼关系紧密。在这种情况下,若在离婚时发生权属争议,则应当结合具体情况分析该房屋的性质为聘礼、彩礼还是一般的赠与,根据相关的法律规定作出判断。
四、由一方父母出资,登记在双方名下
此种情况在实践中并不少见,为表结婚的诚意,双方协商将准儿媳或准女婿与自己的子女共同登记为房屋权属人。在这种情况下,应视为一方父母对双方的赠与,如果没有按份共有的约定应当视为共同共有,在离婚时可以请求分割。
但房屋作为不动产,往往价值很高,因此在离婚纠纷中对于此种情况下的房屋分割,法院会基于公平的角度进行综合考量,不一定会完全支持未出资方的平均分割的请求。上海高院在《关于审理分家析产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中第五条规定了恋爱期间共同购房,一方未出资但产权登记为两人共有,析产分割的处理:“从不动产登记的角度分析,房屋已经确定为恋爱双方共有。双方终止恋爱关系后分割共有财产,符合重大理由需要分割的情形。共有关系终止时,对共有财产的分割,有协议的按协议处理,没有协议的,应当考虑共有人对共有财产的贡献大小,适当照顾共有人生产、生活的实际需要等情况,合理确定未出资方的份额,一般以10%到30%的份额为宜。”
五、由双方父母出资,登记在双方名下
这种情况在实践中较为普遍,即双方父母都有出资,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22条规定,“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即根据第一款的规定,该出资等同于双方自己的出资,应当按照权属上的登记和婚姻财产关系的规定认定为共有,在离婚时可以请求分割。
六、由双方父母出资,登记在一方名下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七条规定,“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根据第二款的规定,如果没有相反约定,在请求分割时则应当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分割。
结合上述分析,我们认为,在处理婚前房产争议的过程中应当注意从多个方面调查和掌握相关信息,如审查父母当时出资的意愿、签订合同的情况、房款支付的情况、房款来源、房屋产权登记的情况以及实际居住人等。
房产的权属和分割是离婚财产纠纷中的重要争议,对于涉及父母出资的婚前购房争议,虽然相关司法解释作出了系列规定,但显然不够严谨和周延,在实践中仍然需要结合事实,综合多方因素举证和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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