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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了却没谈拢探望权
频繁吵架导致孩子恐慌焦虑
一方诉至法院
法官怎样处理?
一起来看看这个案例吧!
一、案情简介
2018年,郝美(化名)与甄俊(化名)协议离婚,约定婚生女甄妮(化名)由甄俊抚养,郝美可每周至少一次探望甄妮。后郝美时常探望甄妮,逐渐与甄俊就孩子接送、交接等问题产生矛盾。双方的争吵,让甄妮感到恐慌、焦虑,进而不想上学。
2022年,郝美以甄俊经常拒绝其探望为由,诉至法院,请求判令郝美每周探望甄妮一次,且周五将甄妮从学校接回其住处,周一送至学校;双方轮流和甄妮度过国家法定节假日;郝美与甄妮每年暑假连续共同生活三十天,寒假十天,国庆节三天。
甄俊辩称,其对郝美的诉求并无异议,如果甄妮愿意去郝美家,多长时间、多少次他都没有意见,如果甄妮不愿意去,任何人都不可以强迫。
二、法院审理
本案系探望权纠纷案,争议焦点为郝美在行使探望权时,与甄俊在接送、交接甄妮的过程中产生矛盾,导致甄妮未能按时返回住处。经法院询问得知,双方当事人对甄妮均关爱有加,但因双方之间的矛盾,使甄妮出现恐慌、焦虑的情绪,影响甄妮的身心健康发展。
郝美起诉时,甄妮已年满8周岁,探望权的行使应当充分尊重其真实意愿。经法院询问,甄妮明确表示同意郝美在本案中关于探望权的具体要求。综合法律规定和双方当事人及甄妮的意见,法院对郝美提起的探望甄妮具体时间和方式的诉求予以明确。该判决已生效。
三、法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本案中,双方签订离婚协议时未就具体的探望时间和方式进行明确约定,导致郝美在行使探望权时与甄俊发生争议。
本案系家事纠纷,若简单裁判,郝美与甄俊在后续探望甄妮的问题上有可能再次产生矛盾,而在此过程中受到伤害的往往是未成年子女。因此,法官在审理时,及时介入化解双方因离婚、探望甄妮等问题而产生的矛盾,并疏导甄妮情绪,充分尊重未成年人的意愿。同时,在判决中敦促双方多从保护孩子身心健康发展的角度出发,相互尊重、相互理解,为孩子营造一个良好的学习和生活环境。
四、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六条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来源:(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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