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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情回顾
方某与江某系夫妻关系,二人于2018年生育一子江小某。因生活琐事二人经常争吵,自2022年1月开始分居至今。分居期间,江小某一直跟随母亲方某生活,江某拒绝支付江小某的各项生活费用和医疗费。江小某患有先天性疾病,其母亲方某称自己目前为照顾江小某无法工作,无固定收入,江小某已花费的5万余元治疗费系举债完成。故江小某诉至槐荫区法院,请求判令江某支付其医疗费5万余元及2022年1月至2023年2月的抚养费共2.1万元。
江某辩称,其与方某的婚姻关系尚在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在共同财产未分割的情况下,一方医疗费的支出、抚养义务的履行应视为双方抚养义务的履行。
二、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江某应否支付江小某2022年1月至2023年2月期间的抚养费、大额医疗费及支付的具体数额。
三、法院审理
槐荫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第一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四十三条的规定,抚养子女是父母应尽的法定义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父母双方或一方不履行抚养子女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有权要求其支付抚养费。本案中,江某虽然与江小某母亲处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但自2022年1月开始,二人开始分居。分居期间,江小某一直随母亲生活,且其患有先天性疾病,根据其提供的医疗发票,其因治病花费大额医疗费5万余元。其生活费、医疗费均由母亲一人承担,江某未对江小某进行探望或照料,也未支付任何费用。故应认定此期间江某对江小某未尽到抚养义务,江小某要求江某支付抚养费和大额医疗费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予以支持。
关于江某应支付的抚养费和医疗费数额问题。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八条的规定,夫妻双方应共同承担对未成年子女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本案中,在分居期间,方某独自承担了抚育江小某的义务,并承担了所有的日常生活支出,法院综合考虑方某与江某的经济状况、江小某的实际生活需要以及本地的生活水平,酌定由江某支付江小某2022年1月至2023年2月期间抚养费共1.4万元。庭审中,双方均认可江小某已经支出的大额医疗费的数额为5.2万元,对于该部分费用,应由江某和方某共同负担。最终,槐荫法院依法判决江某向江小某支付2022年1月至2023年2月期间的抚养费共1.4万元,支付医疗费2.6万元。判决作出后,江某上诉至济南中院,二审法院依法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四、法官说法
本案是一起未成年子女在父母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主张抚养费的案件。关于未成年子女能否在父母婚内主张抚养费有两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共同财产未分割,一方负担的抚养费实际上是以夫妻共同财产进行支付,故不存在拒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情况,因此子女在父母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主张抚养费不能得到支持。另一种观点认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要求一方支付子女抚养费,并非是对夫妻共有财产所有权的分配,而是将一方掌管的夫妻共有财产的使用权用于抚养孩子,此时婚内抚养费支付的请求与夫妻共同财产制度并不矛盾。一方若用夫妻共有财产制度来逃避抚养义务,不应得到支持。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符合条件的子女可以向不履行抚养义务的父母主张抚养费。
本案认同第二种观点,子女抚养费的立法目的是保障子女身心健康成长,只要父母未尽法定抚养义务,如分居期间一方在经济上不负担抚养费,生活上不关心照料孩子,子女就可以主张抚养费。当然,分居也非必要条件,即使虽未分居,父母对孩子不管不顾,不履行作为父母的基本责任,也应认为其未尽到抚养义务。此时子女向父母主张抚养费应当得到支持,这与其父母是否离婚、夫妻共有财产是否分割无关。
五、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八条 夫妻双方平等享有对未成年子女抚养、教育和保护的权利,共同承担对未成年子女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第一千零六十七条第一款 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四十三条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父母双方或者一方拒不履行抚养子女义务,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请求支付抚养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来源:(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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