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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2021年7月,王某上班途中驾驶二轮电动车与张某驾驶的二轮电动车相撞,造成王某、张某及乘坐人张某女儿受伤,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王某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张某及其女儿不承担责任。
张某及其女儿受伤后,先后两次住院治疗。后双方对赔偿问题产生争议,张某向桐柏县人民法院起诉。经审理,法院判决王某赔偿张某及其女儿各项损失共计14万余元。因王某拒不履行判决中的义务,张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因被执行人王某暂无可供执行财产,该案被法院裁定终结执行程序。张某认为,本次交通事故虽是王某一人造成的,但因此产生的债务依法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王某及其丈夫李某应共同承担,遂于2023年11月诉至桐柏县人民法院。
判决结果
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争议事实系因非机动车交通事故产生的侵权责任。夫妻共同债务作为连带责任,是基于婚姻法共同财产制而产生的一个共同责任,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不属于婚姻法的调整范围,单个侵权行为人是不可能成立包括连带责任在内的共同责任的,因此将王某的配偶认定为连带债务人不符合法律规定,故对张某认定王某交通事故侵权之债为夫妻共同债务的主张不予支持,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判决后,张某上诉至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判决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夫妻一方为夫妻共同生产经营和生活所负侵权之债,原则上不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即使该债务系在共同生产经营的过程中所负,且共同生产经营是为家庭谋取利益,但是,由于该债务并非用于共同生产经营,而是违法行为产生的侵权责任,不能按照夫妻共同债务规则来认定,而应按照侵权法的规定来认定。
来源:(光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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