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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礼上的誓词
总是让人动容
然而
若是婚后发现另一半
罹患重大疾病
且对方婚前有意隐瞒
如果不愿继续这段婚姻
是否可以撤销呢?
一、基本案情
尹某刚过了三十岁的生日,便在朋友的介绍下认识了比自己大两岁的小红。没想到,两人一见如故,相谈甚欢。双方家长也对这段感情十分满意,很快,就把结婚提上了议程。
为筹备婚礼,尹某通过微信、支付宝等方式陆续向准岳父万某转款彩礼及结婚物件购置费用共28万元。经过两个月紧锣密鼓的准备,在尹某和小红相识半年后,两人登记结婚。
婚后,两人共同生活在了一起,十分甜蜜。期间,尹某注意到妻子小红常常发呆,还自言自语,但尹某只以为是小红的个人习惯,并未放在心上。今年年初,尹某无意间发现小红服用精神类药物,起了疑心,便通过中国残联信息中心查询,没想到自己生活在一起半年多的妻子小红竟然患有精神疾病!
“你们怎么能瞒着我这么重要的事儿呢!!!”
“哎呀,这病也没有什么大不了的啊......”
“你们真是欺人太甚!!!把二十多万的彩礼还给我!!!”
“那不行!”
尹某一时气愤不已,质问万某为何隐瞒小红患病的事情,并要求返还彩礼,但遭到了万某的拒绝。尹某认为小红隐瞒患有重大疾病的事实严重损害了自己的权益,于是将小红和万某诉至青山湖区法院,要求撤销婚姻、万某返还彩礼。
二、法院判决
经青山湖区法院审理查明,万某红患有精神分裂症,该疾病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第三十八条第三款规定的有关精神病类型,并未在婚前如实告知尹某真实病情。故青山湖区法院依法撤销原告尹某与被告万某红之间的婚姻关系。
综合考虑原告尹某和被告万某红已实际举办婚礼并共同生活等情况,判决被告万某红、万某向原告尹某返还23万余元。
三、法官说法
《民法典》明确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在本案中,被告万某红患有的精神分裂症系医学上认为影响结婚的精神疾病类型,医治难度大,家族遗传可能性较大,且在较长时间内严重影响患者正常生活,为重大疾病。二被告未如实告知万某红的真实病情侵害了原告的知情权,影响了原告结婚的真实意思表示,被告万某红的精神分裂症疾病也严重影响了夫妻双方正常的家庭生活,原告在知晓撤销事由的一年内向法院提出撤销婚姻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
四、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三条 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第一千零五十四条 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对重婚导致的无效婚姻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的规定。婚姻无效或者被撤销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第八条 婚前医学检查包括对下列疾病的检查:(一)严重遗传性疾病;(二)指定传染病;(三)有关精神病。经婚前医学检查,医疗保健机构应当出具婚前医学检查证明。第三十八条 本法下列用语的含义:指定传染病,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规定的艾滋病、淋病、梅毒、麻风病以及医学上认为影响结婚和生育的其他传染病。严重遗传性疾病,是指由于遗传因素先天形成,患者全部或者部分丧失自主生活能力,后代再现风险高,医学上认为不宜生育的遗传性疾病。有关精神病,是指精神分裂症、躁狂抑郁型精神病以及其他重型精神病。
来源:(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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