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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2013年,李某与程某经朋友介绍相识,二人迅速擦出爱的火花,进入热恋状态。李某及家人一直催促程某尽快结婚,但程某以二人相处时间较短,对彼此的生活习惯等各方面不太了解为由提出“试婚”,李某与家人商量后同意女友的提议,随后程某搬至李某家共同生活。“试婚”期间,二人共同购买了一套房屋且登记在双方名下,李某因炒股向他人借款50万元,后李某因交通事故意外死亡。
【律师点评】
试婚,顾名思义就是实验婚姻,即在男女正式结婚前,选择在一起生活一段时间,以求彼此相互熟悉、相互适应、相互了解,在此期间允许自由发生性关系。我国唐朝时期敦煌文献《优先婚前同居书》中有关于试婚的侧面记载,说明这种风俗在古代已存在。通过试婚,如果彼此和谐满意,可以步入婚姻的殿堂;如果双方互不满意,或一方对另一方不满意,双方可能就此止步,另寻伴侣。面对现代爱情与婚姻的诸多不稳定因素,谨慎步入婚姻这座“围城”的男女越来越多,他们喊着“婚姻非儿戏”的口号,举起了“试婚”的大旗。中国婚姻家庭金牌律师团队的团队律师结合本案,就试婚可能遇到的法律问题分析如下:
我国现行法律中没有关于试婚的明确规定,团队律师认为,试婚的实质属于同居关系。根据《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五条的规定,未按婚姻法第八条规定办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男女,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发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发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本案中李某与程某的试婚行为发生于2013年,因此二人不构成事实婚姻,属于同居关系,据此,双方在此期间发生的有关财产、继承等问题均应按照同居关系处理。
结合本案,一、李某与程某在购房时未约定系按份共有或共同共有,双方因处于试婚阶段不具有家庭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零三条“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没有约定为按份共有或者共同共有,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除共有人具有家庭关系等外,视为按份共有”和第一百零四条“按份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享有的份额,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出资额确定;不能确定出资额的,视为等额享有”的规定,该房屋应视为按份共有,即一人一半。二、根据我国《继承法》的规定,若被继承人没有遗嘱或遗赠行为,则适用法定继承,享有继承权的主体为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因程某不享有合法配偶权,故也不享有继承权。三、试婚期间产生的债务比照同居期间的相关规定,若属于共同债务,由双方共同偿还;若属于个人债务,则由一方承担。
除此之外,试婚期间还可能产生以下法律问题:一、试婚期间所生子女为非婚生子女,根据我国《婚姻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因此,非婚生子女同样享有要求生父母对其抚养教育的权利、姓名权、有受生父母保护的权利及继承其生父母遗产等权利。二、因试婚双方未正式结为夫妻,故不受《婚姻法》保护,当一方存在重婚、孽待、家暴等过错时,也就无法适用《婚姻法》第四十六条有关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的规定,只能做一般侵权处理,比如生命权、健康权、隐私权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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