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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Dota、打怪、PK、升级……网络游戏中的世界,是玩家们在现实外的又一江湖。陈某与杨某均为网游爱好者,二人因网络游戏相识,并根据游戏需要“完婚”,通过半年的“网婚生活”,虚拟世界的情愫蔓延至现实世界,二人迅速步入了婚姻殿堂。可现实的婚姻生活毕竟不同于网络,婚后不久二人便产生摩擦,不断地争吵使二人都对这段婚姻萌生了悔意。二人协商后均同意离婚,但都不愿放弃游戏中的装备,因无法达成共识,陈某诉至法院,请求离婚并分割二人婚后共同游戏获得的装备。
【法院判决】
法院认为,只有虚拟财产与现实的社会关系发生具有法律意义的联系时,才能进入现实法律调整的范畴。因此最终判决双方离婚,驳回女方要求分割网络游戏装备的诉讼请求。
【律师点评】
早在2003年,就有法律界人士建议制定专门的法律保护虚拟财产的占有、使用、收益及处分问题,但国内多位民法专家认为没有必要,中国人民大学民商法教授杨立新表达了其观点:解决虚拟财产的归属和利用的法律是《物权法》,调整虚拟财产交易的法律是《合同法》,调整夫妻如何确定财产关系的法律是《婚姻法》,调整虚拟财产如何继承的是《继承法》,都有直接的适用性。中国婚姻家庭金牌律师团队的团队律师同意上述观点,并以本案为例分析如下:
马律师认为,在网络游戏中,玩家一定会接触到游戏货币、道具和装备等物品,这些以数据形态集合而成的虚拟物在夫妻离婚时可以分为两种类型:一是不与现实社会相联系的纯粹游戏行为,例如角色扮演、练级,这种行为无须纳入法律保护、财产分割的范畴;二是有货币介入的现实交易行为,例如现金购买点卡、装备,此行为使虚拟财产具有了现实的财产属性,属于法律行为,自然应当划入法律的保护范畴。因此,法院在遇到此类问题时应根据实际情况作出判决或驳回。以本案为例,若陈某要求分割的装备无货币介入,仅为游戏行为,法院应当依法予以驳回,若为有现实交易的法律行为,法院应当择法适用并作出判决。
若确定为法律行为,根据我国《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 工资、奖金;(二) 生产、经营的收益;(三) 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 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这一规定表明,我国的夫妻共同财产制采用的是婚后所得共同制,即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除个人特有财产和夫妻另有约定外,夫妻双方或一方所得的财产,均归夫妻共同所有。按照上述立法意图,除夫妻另有约定外,凡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或双方在游戏中投入金钱购买的人物、道具等物品或在游戏中得到的能够转化为现实货币的装备等虚拟物品均可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因此,在离婚时如何分割的问题上,便可适用《婚姻法》的相关规定,即夫妻双方可以协商解决,若协商不成,法院可对争议虚拟财产进行评估,得到的一方向另一方补偿相应金钱。
目前很多法院已经确认了虚拟财产的财产属性并积极保护、予以判决,但仍有部分法院因法无明文规定而举棋不定。马律师认为,虚拟财产并不是真的“虚无”,仅为法律性质上的“虚无”,因此,要明确虚拟财产的性质及地位,可考虑最高法出台相关司法解释,将虚拟财产尽快纳入“其他合法财产”的法律范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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