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家事
好友去世且继承人放弃继承,交由其投资的40万怎么办?
2023-07-31 18:1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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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见好友炒股经验丰富,将毕生积蓄40万元转给好友帮忙炒股、运作,没想到,还没见到收益,好友却因病去世了。谁来偿还这40万元?继承人均明确表示放弃继承,法院能否指定民政部门担任遗产管理人?日前,这起案件在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得到了妥善解决。


  一、基本案情


  于某某与庞某某是多年的好友。2020年初,庞某某对于某某称,自己有投资股票的经验,且有非常看好的股票,感念于某某曾经对他的帮助,愿意帮助于某某进行股票投资。于某某出于对庞某某的信任,根据庞某某的指示于2020年4月7日向庞某某的银行账户转款40万元用于股票投资。收到转账的当天,庞某某就将40万元转入了自己的证券账户。然而,天有不测风云,庞某某因病于2020年5月22日去世。经查明,截至2021年5月14日,庞某某的证券账户内股票市值及资金余额共计26万余元。见好友去世,于某某迫切想要追回自己投入的40万元。2021年11月18日,于某某将庞某某的女儿、母亲及两个妹妹诉至历城区法院,请求法院判令四人返还其本金40万元及相应收益。但在庭审中,四人均表示放弃继承庞某某的遗产。根据民法典规定,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清偿责任。此后,于某某了解到,根据民法典规定,没有继承人或继承人均放弃继承的,由被继承人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门或村民委员会担任遗产管理人。鉴于庞某某的继承人均表示不继承遗产,于某某向法院申请指定历城区民政局担任庞某某的遗产管理人。庞某某生前未受历城区民政局救助或管理,在庞某某过世后,住所地居委会也没有进行告知,民政局对其遗产、债权债务、继承人情况均不知情。但历城区民政局有关负责人表示,只要符合担任遗产管理人的条件,将依法履行民法典赋予的职责。为弄清庞某某的继承关系,法院在收到于某某申请后,进行了充分调查核实。首先,就庞某某女儿、母亲及两个妹妹等各位继承人作出的继承声明,对当事人进行了再次调查核实,各继承人放弃继承声明均系个人真实意思表示,同时各继承人对于庞某某有无其他相关权利人和形成抚养关系的其他子女问题表示不了解。2022年6月20日,历城区民政局向社会发出公告,就进一步查实庞某某的遗产以及其他债权债务问题,公告要求已经查明的庞某某近亲属之外的其他继承人,了解庞某某遗产及债权债务的人员,与庞某某的遗产、债权债务及其他财产性权利具有利害关系的人在限定时间内与历城区民政局联系。截至该案听证当日,未有相关人员申报权利说明情况。与此同时,法院按照权限,对庞某某名下财产进行了部分查询,查明其除证券资产外,另在部分股份制银行有存款余额。未发现庞某某有其他银行存款、不动产、车辆、社保余额等遗产。


  二、法院判决


  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中,于某某将款项交与庞某某,由庞某某进行股票投资,就该投资于某某享有利益,具备向法院申请指定庞某某遗产管理人的诉讼主体资格。根据法院查明结果和历城区民政局发出的公告,庞某某法定继承人均明确表示放弃对庞某某遗产继承的权利,且在公告期内亦无其他权利人申报主张权利,庞某某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门在承担社会救济、社会福利事业、社区服务等工作中,相对比较了解辖区内公民的家庭关系、财产状况,有能力担任遗产管理人,且适宜性权威性较高。现于某某申请指定历城区民政局作为庞某某的遗产管理人,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在本案审理中,法院已经查明的庞某某账户内的股票及资金余额,及其他已经查明的小额银行存款及公积金余额,应当列入遗产进行管理。最终,法院作出判决,指定历城区民政局为庞某某的遗产管理人。


  三、法官说法


  本案独任审判员、历城区法院副院长马悦静介绍,遗产管理制度,是指在继承开始后、遗产交付前,有关主体依据法律规定或有关机关的指定,以维护遗产价值和遗产权利人合法利益为宗旨,对被继承人的遗产实施管理、清算的制度。遗产管理人是对逝者的财产进行妥善保存和管理分配的人,不仅负有保管遗产的义务,还有清理遗产并制作遗产清单、向继承人报告遗产情况,采取必要措施防止遗产毁损、处理被继承人的债权债务、按照遗嘱或者依照法律规定分割遗产、实施与管理遗产有关的其他必要行为的职责。根据法律规定,没有继承人或继承人均放弃继承的,由被继承人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门或者村民委员会担任遗产管理人。本案在指定遗产管理人的同时,对潜在的继承人、遗产、债权债务等进行基本查明,既明确现有纳入管理的遗产范围,也明确其他利害关系人,便于遗产管理人履职。法院在本案的处理中,借鉴破产案件寻找利害关系人和申报债权的有关做法,指导民政部门向社会发出公告,要求了解情况和有利害关系的人在限定时间内申报权利,同时依照职权通过执行查控系统等对庞某某财产进行了查询,一定程度上明确了庞某某的财产情况,为遗产管理人下一步的履职打下了基础。


  来源:(人民法院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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