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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情简介
苏某强见儿子苏某已过三十而立之年却迟迟没有结婚,便托人给儿子说媒。经过媒人的一番撮合,苏某与女子赵某相识,并于2020年4月举办结婚仪式,5月登记结婚。此前,苏家人给到赵某一张80000元银行存单及现金120000元作为彩礼,其中存单以苏某母亲的名字开立,密码由苏某母亲掌握。同时,苏家人还给了赵某1万元的红包,并购买了戒指、耳环、手镯等首饰。
直到2020年7月苏某因家里经济压力便只身前往上海打工。然而不幸的是同年8月28日,苏某在务工时突发脑出血,经抢救无效于9月4日离世。在丈夫苏某去世前,赵某曾与公公苏某强一同去上海某医院看苏某一次之后就一直住在娘家,一直到苏某去世举行葬礼赵某都没露面。苏家人为儿子结婚已倾尽所有,加上儿子治疗的巨额医药费更是负债累累,穷困潦倒的生活没办法再继续。苏家人与赵某协商,能否将12万元彩礼返还,赵某不肯,苏家人就将赵某告上了法庭。
二、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婚约财产是当事人之间以登记结婚为目的,由一方支付给另一方的财产。苏某与被告赵某结婚前,二原告向被告支付80000元存单和120000元现金属于为缔结婚姻目的而给付的彩礼。
因苏某去世,苏某与被告赵某的婚姻关系自动解除,二原告作为给付彩礼的主体,有权要求被告返还其给付的彩礼。考虑到,苏某与赵某共同生活时间不长,且苏某的父母年事已高,劳动能力逐渐减弱,按照农村养儿防老的风俗,苏氏夫妇将来的赡养问题也会受到影响。同时,苏家人为儿子结婚支出的彩礼,作为农村家庭来讲,数额的确也不少。另外,被告赵某作为苏某的妻子,二位原告的儿媳妇,在苏某病重住院期间及下葬时,被告的相关行为造成原被告之间的感情冲突及心理纠葛。故法院判决被告赵某返还原告60000元。
三、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条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来源:(山东高法、广州普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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