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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情简介
邓某1(2001年出生)、邓某2(2002年出生)、邓某3(2003年出生)、邓某4(2009年出生)原本有一个幸福的家,2016年5月,父亲邓某某被检查出患肝癌晚期,同年7月去世。几个月后,母亲刘某改嫁他人,不再照顾4个孩子,几人只好随爷爷奶奶生活。
2018年,因两位老人身患各种疾病,经济困难,没有能力抚养4人,无奈之下孩子的奶奶刘某某以法定代理人的身份诉至法院,要求刘某按月支付每个孩子抚养费300元直至其成年,法院依法支持了该诉请。然而判决生效后,刘某并未按照判决主动支付抚养费。
每过一年,奶奶刘某某都要代孩子申请强制执行一次,法院通过划扣被执行人刘某的银行存款执行,他们才能拿到钱。就这样,几个孩子陆续成年,只剩下最小的邓某4。
2022年1月,奶奶刘某某再次申请执行,要求刘某支付(邓某4)2021年1月至2021年12月期间的抚养费3600元。
二、法院审理
案件立案执行后,刘某拒不报告财产情况,法院通过网络和线下查询,也未发现刘某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承办法官多次电话联系刘某,她都拒接电话,多次上门,刘某也避而不见。
法官在多次查询刘某的银行流水后发现,刘某为了逃避执行,于2021年3月将存款11.2万元悉数转移至现任丈夫的银行账户。对此刘某还试图狡辩,称这笔钱本来就是自己现任丈夫的。
据此,永兴县人民法院认为,刘某拒不履行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且拒不报告财产情况,对法律及人民法院缺乏最低限度的尊重与敬畏,应当对其予以司法惩戒,故依法对其作出罚款1万元的决定。
刘某这才意识到问题的严重性,写下悔过书,及时给付了抚养费,但仍拒不缴纳罚款。
6月28日,永兴县人民法院将罚款1万元强制执行到位。
三、法官说法
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未与子女共同生活的父母一方应履行法定的抚养义务。刘某作为孩子的生母,在其丈夫去世后,改嫁他人系其权利,但应妥善安置好未成年子女,并履行法定的监护和抚养义务。
人民法院对有能力履行却拒不履行生效判决、裁定的被执行人可以采取罚款、拘留措施。情节严重构成拒执罪的,人民法院可对其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被执行人应引以为戒,及时履行应尽义务,逃避执行终将受到法律的制裁。
来源:(湖南高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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