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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情简介
刘女士与黄先生相识不久后发展为婚外恋,两人“热恋”期间,经济条件优越的刘女士出资60万元给黄先生购得一辆货车,登记在黄先生名下,并由黄先生管理、使用。黄先生随后陆续转账30万元给刘女士。
不久,刘女士与黄先生两人关系闹僵,刘女士以替黄先生购买车辆的钱系借款为由,要求黄先生偿还借款60万元。
吴女士是黄先生的妻子,刘女士认为该笔借款发生在二人婚姻存续期间,所以吴女士应该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二、法院审理
本案争议焦点是原告刘女士出资的60万元能否认定为借款,及被告黄先生转账给原告刘女士的30万元能否认定为还款或付息。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六条规定,原告仅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者其他债务的,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
本案中,被告黄先生抗辩上述款项为赠与,但未提相应证据予以证实,并陆续转还30万元给原告刘女士。原告刘女士一次性出资60万元给被告黄先生买车,已超出了情侣间日常交往消费,故对原告刘女士主张的借款事实依法予以确认。对被告黄先生转还的30万元,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借贷双方没有约定利息,出借人主张支付利息的,萍乡市湘东区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最终认定被告黄先生还应偿还刘女士30万元。
三、法官说法
黄先生的妻子是否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被告黄先生基于特殊情人关系取得的该笔借款,原告刘女士不能证明其用于二被告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共同意思表示,故原告刘女士要求被告吴女士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诉求,法院不予支持。
来源:(湘东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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