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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佛山顺德法院依法为申请人周女士作出了人格权侵害禁令,帮助她免受骚扰和恐吓。据悉,这是佛山地区法院发出的首份“人格权侵害禁令”,体现了对人格权的有力保护。
前任求和不成,心生怨恨
刘某是何某的前任女友,两人分手后,何某与周女士建立恋人关系。刘某认为是周女士破坏了她与何某的感情,多次以电话、短信等方式辱骂和骚扰周女士。刘某还在某视频平台上冒用周女士身份发布虚构周女士女儿坠楼的消息,让周女士不堪其扰。
骚扰变本加厉,求助法院
周女士的忍让,换来的却是刘某的变本加厉。刘某向周女士发送硫酸购买记录的截图进行恐吓,并扬言“要死一起死”“大家都不要活了”“一定会找到你女儿”!刘某的恐吓,让周女士陷入深深的恐惧和不安。周女士感到自己和家人将面临现实的人身危险,经过向法律专业人士咨询,决定拿起法律武器保护自己,于是申请顺德法院向刘某作出“人格权侵害禁令”。
审理结果
顺德法院审理认为,刘某因情感纠葛对周女士心生怨恨,其过激言行对周女士及其女儿的生命权、身体权和健康权造成威胁,确有及时制止的必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九十七条等的规定,顺德法院作出裁定,禁止刘某骚扰、恐吓、威胁周女士及其女儿。如刘某违反禁令,将视情节轻重,处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还将追究刑事责任。
顺德法院民一庭法官 罗洋:人格权是指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等权利。人格权侵害禁令制度,是我国民法典在总结司法实践经验的基础上作出的新规定。只要申请人能够提供证据,证明被申请人正在实施或即将实施侵害人格的违法行为,若不及时制止会造成无法弥补的损害后果,便可向人民法院申请人格权侵害禁令。在法治时代,每位公民都应依法规范自身言行。尊重他人人格,也是对自我人格的尊重。(文中当事人均为化名)
来源:(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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