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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雁塔法院曲江法庭审结一起离婚纠纷案件,郭少勇法官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辨法析理、审慎研判,查明了被告王先生对原告李女士存在家暴情形,依法公正作出案涉双方离婚的判决,有力维护和保障了妇女权益。
一、案情还原
李女士和王先生相识不久即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女,然而幸福的生活没过多久,两人就因性格不合经常争吵,王先生甚至多次对李女士动手,致使两人无法在一起正常生活。李女士无奈2020年底带女儿返回了外地老家。现李女士诉至雁塔法院,要求判决与被告王先生离婚。
二、法院裁判
庭审中,原告李女士提交了其与被告王先生在2020年底达成的协议,协议书中写明了“即日起男方坚决不可家暴”,王先生辩称该协议系其前往李女士家中协商时,遭受了李女士及其家人的胁迫才签的字,但是结合查明的该协议书形成的经过,法官认定王先生对李女士存在家暴情形且经法院调解无效,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规定,判决李女士与王先生离婚,积极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庭审时,法官对被告分居前的家暴行为进行了口头训诫,并向其告知了法律后果。同时,法官也向原告告知了雁塔法院近年来先后出台的一系列反家暴措施,鼓励原告积极使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三、法官寄语
百年修得同船渡,千年修得共枕眠,既然决定与对方长相厮守、偕老白头,就应该好好珍惜和经营感情,不可“肆意”破坏和践踏。对于“家庭暴力”,受害方一定要勇敢站出来、坚决说出不!如果二人之间的感情走到了镜难圆、水难收的地步,我们也应抱以“一别两宽,各自安好”的平和情绪和理性态度去面对和处理。让曾经沧海的美好变成曾经,以未来可期的心态迎接未来。
四、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二条 本法所称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
来源:(雁塔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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