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家事
荒唐!父母收8万元彩礼,为未成年女儿订婚
2022-08-08 09:10:51

(以下是由本婚姻家事律师团提供的法律文章供您参考,希望能为您解决相关疑问。本婚姻家事律师团真诚为您提供婚姻家事、继承业务、涉外涉港、财富传承等法律服务。)


  案件详情


  为替儿子讨媳妇,他相中同村女孩


  2020年10月,刘某听说同村雷某某和邱某某的女儿邱某甲,初中毕业后就闲留家中,考虑到自己的儿子张某尚未恋爱,于是就请托同村村民柯某到雷某某家说媒。


  在取得雷某某初步同意后,刘某将张某从广东叫回老家,安排张某与邱某甲见面。其后,双方家长开始为二人议亲。.


  收取彩礼八万,他为未成年女儿订立婚约


  2021年1月12日,雷某某收取了张某彩礼金8万元后,按照当地风俗,将邱某甲的“小年更”交给张某,为张某与邱某甲订立婚约。


  同月20日,张某将邱某甲带到广东务工,并同居生活。二人同居期间,张某进厂上班挣钱负责二人生活开支。邱某甲则闲留出租屋内,未上班也未打理家务,二人饮食靠到餐馆就餐或点外卖。


  因性格不合分手,彩礼问题致对簿公堂


  2021年7月初,张某与邱某甲因性格不和决定分居。7月30日,张某将邱某甲送回其父母家中。双方因彩礼返还事宜未达成一致意见,诉至法院。


  四川省叙永县人民法院受案后,于2021年10月27日开庭审理了本案。经法院主持调解,原、被告双方达成一致意见。被告邱某甲、雷某某、邱某某自愿退还原告彩礼。


  为教育父母,发出责令接受家庭教育指导令


  鉴于邱某某、雷某某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十七条的规定,为未成年人订立婚约,严重侵犯了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该案的承办法官对邱某某、雷某某进行了训诫,并向其发出责令接受家庭教育指导令。


  尽管婚约作为我国传承千年的风俗由来已久,但是按照我国法律,为未成年人订立婚约一开始就是违法的!!!


  首先,未成年人保护法明文禁止父母为未成年人订婚。该法第十七条明确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得允许、迫使未成年人结婚或者为未成年人订立婚约。”换句话说,那就是:未成年人既不能结婚,也不能订婚。


  所以如果你还未成年,又谈恋爱了,不管你俩有多爱彼此,都不能结婚或订婚。甚至你俩成年了也不能马上结婚,因为在我国,男性的法定结婚年龄是22周岁,而女性的法定结婚年龄是20周岁。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依法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严重侵犯被监护的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有关人员或者单位的申请,依法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或者撤销监护人资格。


  由此可见,父母为未成年人订立婚约实际上是一种违法行为。这种行为侵害了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对此,可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法律制裁。


  而且民法典中也有明确规定,我国实行婚姻自由,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


  所以说,父母为未成年人订立婚约?万万使不得!


  再说回彩礼的问题,经过法院调解,上文所说的邱某一家自愿退还张某的彩礼。


  但在南阳市宛城区法院审结的一起婚约财产纠纷案中,法院却判决男方无权向女方要求返还彩礼,并驳回了男方诉讼请求,原因依旧和“与未成年人订立婚约”息息相关。


  法院认为


  本案中被告小丽(化名)与原告方某认识并同居时,年仅15岁,未达到法定婚龄,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属于法律予以特殊保护的群体,案涉财物也不属于民法意义上的婚约彩礼。


  方某与未成年人保持同居关系,即使向未成年人及其父母交付财物,仍有违善良风俗和一般社会道德价值取向。方某交付财物行为属无效民事行为,同时构成不法原因给付,因此方某不得请求返还。


  法律小贴士


  不法原因给付,是指基于违反强制性法律法规或者公序良俗的原因而为之给付。


  方某作为一名成年人和未成年人订立婚约,既违背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亦违背了公序良俗,因此方某的行为无法获得法律的保护。


  可以看出,我国法律之所以将父母为未成年人订立婚约的行为,界定为违法行为,是因为未成年人订婚有着许多不符合社会行为规范的弊端。


  婚约一经形成,男女双方通常就开始不断地向对方家庭赠送各种财物,一旦撕毁婚约势必会造成民事纠纷,而且未成年人的恋爱自由和婚姻自由也会被剥夺,还可能出现早婚或未婚先孕等不良的社会现象。以上这些案例都在警示着人们,这种违法订婚行为百害而无一利。所以请千万别在违法的边缘试探!


  来源:(央视网、中国法院网、川观新闻、江西上饶法院网等)

 

如果您有法律方面的问题想要咨询本婚姻家事律师团,或是了解深圳离婚律师、深圳婚姻律师、婚姻法律咨询更多讯息,敬请关注本婚姻家事律师团!

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1006号国际创新中心A栋3层、4层

联系电话:13824316788,13715092265


























































版权所有 © 杨婧律师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