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承业务
一套房子两份遗嘱,咋办?
2021-09-01 14:33: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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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老韩与倪大妈共生育了六个子女,自老韩2006年去世后,倪大妈便跟着小儿子韩明一起生活。


2014年年初,87岁的倪大妈名下房产因某工程被征迁。同年5月,倪大妈来到杭州市某甲法律服务所,由该所两名基层法律工作者与其谈话并录音、制作谈话笔录。在谈话中倪大妈表示:去世之后可能获得安置的房屋由小儿子韩明继承。同日,在两名基层法律工作者的见证下,双方签订了载明日期的见证书、遗嘱书等,并刻录了一份含谈话录音的光盘。


2018年,倪大妈抽到一套70平方米的房屋。2019年6月,倪大妈来到浙江某乙律师事务所,由该所三名律师及一名实习律师与其谈话并录音录像、制作谈话笔录。在谈话中,倪大妈明确表示:去世之后将因政府拆迁安置的房屋给二儿子韩亮继承。同日,该所出具倪大妈摁印的律师见证书、承诺书、谈话笔录、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书等资料,以及刻录有谈话录音录像的光盘。


3个月后,倪大妈去世。韩明和韩亮各持一份遗嘱,对这套房子的归属争执不下;其他姐妹则要求平分该房产。2020年7月,韩明将自己的五位兄弟姐妹诉至法院,要求判令母亲因征迁安置的房屋由自己继承。


法院审理


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中,韩明提交的2014年的遗嘱书,其标题及内容均系打印,由倪大妈在立遗嘱人处签字摁印,两位基层法律工作者作为见证人签字,且注明年、月、日。因两见证人未违反法律关于见证人资格的限制性规定,故该份打印遗嘱有效。韩亮提交的2019年律师见证书及录音录像,录音录像中倪大妈明确表达了其个人财产即案涉房屋给韩亮的意思表示,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倪大妈在录音录像中记录了姓名及肖像,见证人在录音录像中记录了肖像,录音录像中也载明了年、月、日,且见证人未违反法律关于见证人资格的限制性规定,故该份以录音录像形式立的遗嘱有效。


根据民法典规定,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2019年所订立的遗嘱是最后一份遗嘱,这之后也再无其他更新的遗嘱。因此,法院依法以2019年的遗嘱为准,判决倪大妈因征迁安置的房屋由韩亮继承。


法官提醒


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电脑、打印机、手机等物品已经是触手可及的设备,甚至成为生活及工作的必需品。相应地,人们的书写方式及影音记录方式也有了新的变化。打印遗嘱、以录音录像订立遗嘱的形式也随之出现。民法典紧跟社会发展趋势,新增了对打印遗嘱及以录像形式设立遗嘱的规定,且对见证人人数,以及遗嘱人、见证人的确认方式,设立遗嘱的日期规定都进行了规定。


因此,设立遗嘱时,应当严格按照法律对于见证人人数,遗嘱人、见证人的确认方式以及立遗嘱的日期的要求操作,否则遗嘱将被认定为无效,无法达到遗嘱人设立遗嘱的目的。


(来源:人民法院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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