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承业务
养子不孝顺,看到遗产全都要!
2021-08-04 10:08:43

(以下是由本婚姻家事律师团提供的法律文章供您参考,希望能为您解决相关疑问。本婚姻家事律师团真诚为您提供婚姻家事、继承业务、涉外涉港、财富传承等法律服务。)


案情简介


杭州的郑老太和丈夫婚后,共同领养了儿子司先生。郑老太的丈夫去世时,没有留下遗嘱,遗产也一直没被继承分割。


2016年,83岁的郑老太在一场大病后开始担忧自己的养老,想到自己年纪大了,一直独居,养子也不来照顾自己,她决定通过立遗嘱来保障养老。同年6月,家人帮她去找律师写遗嘱。律师将郑老太关于遗嘱内容的具体意见记录下来,形成遗嘱初稿,郑老太看过后提出带回去再推敲下。在对遗嘱初稿修改并打印好之后,在护工、妹妹的陪伴下,郑老太拿着打印好的遗嘱最终版去了律所。


郑老太在遗嘱中说:“根据以往的经历和司先生的实际情况,我决定全权委托弟弟和妹妹来照顾安排我的生活起居,直到我去世。”


同时,郑老太在遗嘱中对财产做了分配:原本她和丈夫名下共有两套房产,其中一套早已给儿子,儿子自行处置卖了此房。现在她有的主要财产,是和丈夫共同拥有的一套房子,属于丈夫的那一半产权份额,自己与儿子按照法定继承的方式各继承一半。对于属于她的产权份额,她决定将一半留给儿子,一半留给自己养老用,存款、股票、工资均留作养老。


郑老太还在遗嘱中说,留给自己养老用的财产中,如存款、股票、工资等不够用,就变卖她留下养老的那部分房子,如还不够,就由她弟弟负责解决;如有结余,她离世后留作养老的房产份额就归弟弟所有。


立遗嘱时,律师向郑老太宣读了遗嘱的内容,郑老太对遗嘱内容进行了确认,并在上述打印遗嘱的落款处签名捺印并标注日期。两个无利害关系的见证人全程见证了律师宣读遗嘱以及郑老太确认并签署遗嘱的过程,两见证人、律师均在遗嘱上签名捺印。


之后,就主要由弟弟郑老先生在照顾和安排郑老太的生活起居。2019年,郑老太去世,其后事也是郑老先生操办的。


因司先生与郑老先生对如何继承郑老太的遗产一直争执不下,郑老先生将司先生起诉到西湖法院。


郑老先生认为,姐姐留下的遗嘱合法有效,他可以按照遗嘱继承姐姐留给他的房产份额。


但是司先生认为,这份打印遗嘱不符合代书遗嘱的法定形式要件,案涉遗嘱是由郑老太自行将打印好的遗嘱带至律所,而非由代书人亲手书写和打印,因此是无效的,应该按法定继承办理母亲的遗产,即由他继承房产的全部份额。


法院审理


法院审理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十五条规定:民法典施行前,遗嘱人以打印方式立的遗嘱,当事人对该遗嘱效力发生争议的,适用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即“打印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遗嘱每一页签名,注明年、月、日”,但是遗产已经在民法典施行前处理完毕的除外。


本案中,郑老太所立遗嘱从形式上看属于打印遗嘱,虽然遗嘱订立于民法典施行之前,但其中所涉及的遗产至今尚未处理完毕,现当事人对该遗嘱效力发生争议,依法应当适用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六条规定。


案涉遗嘱系根据郑老太的要求打印而成,在遗嘱订立时,有两名无利害关系的见证人全程在场,同步见证了律师向郑老太宣读遗嘱以及郑老太确认并签署遗嘱的全过程。该打印遗嘱全文仅一页,内容完整,郑老太、律师以及两名见证人均签字捺印,落款处注明日期,并有郑老太当日手持该份遗嘱的照片予以佐证。


因此法院认为,该份遗嘱符合民法典有关打印遗嘱的规定,为立遗嘱人郑老太的真实意思表示,应认定合法有效。


2021年3月8日,西湖法院一审判决,郑老太所立遗嘱合法有效,涉案房产由郑老先生和司先生根据遗嘱继承相应的份额。


后司先生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近日,二审维持原判,目前判决已生效。


法官说法


此前,我国继承法及司法解释并没有将打印遗嘱作为法定的遗嘱形式,这与制定法律的时间——上世纪八十年代打印技术尚未普及有关。但随着社会的发展,打印遗嘱已十分普遍。


民法典就明确认可打印遗嘱的形式,并对打印遗嘱的形式进行了具体的规定。其中第一千一百三十六条规定:“打印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遗嘱每一页签名,注明年、月、日。”需要注意的是,见证人不得是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


(来源: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如果您有法律方面的问题想要咨询本婚姻家事律师团,或是了解深圳离婚律师、深圳婚姻律师、婚姻法律咨询更多讯息,敬请关注本婚姻家事律师团!

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1006号国际创新中心A栋3层、4层

联系电话:13824316788,13715092265

版权所有 © 杨婧律师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