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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案情简介
芮老太1923年与朱老伯(1974年去世)结婚,婚后生有两子一女,分别是朱大、朱二和朱三妹,在朱老伯去世、两子一女均成年并成家后,芮老太与陈老伯于1989年登记结婚,陈老伯当时有一13岁的儿子小陈。婚后,芮老太与陈老伯建造和购买房产二套。后陈老伯、芮老太相继去世,芮老太由小陈养老送终。芮老太去世时,亲生的大儿子朱大已经去世,留下妻儿。故芮老太去世后,朱大的妻儿、朱二和朱三妹就遗产分割问题与继子小陈产生了纠纷,遂诉诸法院。
承办法官通过多次走访调查芮老太的亲属、邻居、所在村委及生前居住敬老院,查明:芮老太在朱老伯去世后,抚养三个孩子长大并成家立业,但两个亲生儿子对其态度恶劣粗暴,大儿子把床铺扔出不让住,小儿子家在母亲进出房间前砌矮墙,儿子媳妇的打骂和不孝一度让芮老太萌生寻死的念头,后芮老太被陈老伯收留并改嫁给陈老伯,婚后生活幸福。两个亲生儿子对其更是不闻不问,在陈老伯病故后,芮老太的生活均由小陈夫妇照顾和负担,小陈夫妇经年累月对芮老太嘘寒问暖,照顾有加,并承担了芮老太所有的生活和医疗费用。两个亲生儿子从未照料芮老太的生活,也从未支付芮老太的任何生活、医疗费用。亲生女儿朱三妹也未承担芮老太的任何费用,但偶有探望芮老太并在养老院发大水时,将芮老太接回家中生活数月。芮老太病故后,其后事也由小陈以亲儿子的身份料理并承担所有丧葬费用,朱三妹按照本地习俗为芮老太过了“五七”。
裁判结果:
一、两套房屋归小陈所有。
二、小陈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向朱三妹支付遗产份额归并款150000元。
三、驳回原告方的其他诉讼请求。
裁判说理:
一、关于遗产的范围
陈老伯和芮老太婚后分别建造一套房屋、购买一套房屋,且分别登记于陈老伯和芮老太名下,依法应认定为两人的共同财产,其中芮老太享有的份额为芮老太的遗产。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芮老太对这两套房屋共享有四分之三的份额,小陈享有四分之一的份额,芮老太所享有的四分之三份额即为本案遗产的范围。
二、关于遗产的分配
根据继承相关法律的规定,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本案中,原被告作为芮老太的亲生子女和继子女,对芮老太都有赡养扶助义务,但根据现有证据及法院的调查、证人尤其是原告方旁系亲属的陈述,可以确认小陈虽为继子,但其对芮老太尽了最主要的赡养义务,依法应当多分遗产。朱三妹在芮老太入住养老院后履行了部分赡养义务,但其程度比之小陈显著较轻,故依法应当少分遗产。两名亲生儿子,在经济上、生活上、精神上均未履行赡养义务,依法应当不分财产。朱老大的子女系代位继承人,其继承权来源于朱老大,基于朱老大的行为,依法也应当不分财产。
综上所述,芮老太的遗产依法应由小陈、朱三妹继承分割。两处房产的价值合计约在900000元至1000000元之间,故法院酌定由小陈向朱三妹支付遗产份额归并款150000元,对于原告方的其他诉讼请求,法院依法不予支持。
02法官说法
'羊有跪乳之恩,鸦有反哺之义',赡养父母不仅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更是子女对父母应尽的法定义务。父母对子女有养育之恩,作为子女,应当孝敬关心父母,在经济上为父母提供必要的生活用品和费用,在生活上、精神上、感情上对父母应尊敬、关心和照顾。哀哀父母,生我劬劳,母为子之付出,母爱子之深切于世间所有情感中最为无私伟大。当母亲年老、体弱、病残时,更应妥善照顾、悉心陪伴,使母亲安度晚年。
但在本案中,朱老大、朱老二两家人在与母亲共同生活期间不尽照顾义务,在母亲改嫁后不闻不问,在母亲去世后也未奔丧送殡,无论从经济上、生活上还是精神上都未尽到赡养义务且情节严重,母亲的遗产应当不分给他们,这也是弘扬孝敬父母的中华传统美德的应有之义。
此外,刚实施不久的民法典婚姻家庭编首次将树立优良家风、弘扬家庭美德、重视家庭文明建设写入法典,并作为法律基本原则予以确定,这体现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与法治建设的有机融合。家庭是社会最基本的组成单位,家庭建设直接关系到社会的稳定,只有树立好的家风才能形成好的社会风气,家庭成员之间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今后法院在处理婚姻家庭案件,将以民法典的这一家风条款作为重要的评判标准,通过司法审判积极引导每一个家庭成员树立正确的婚姻家庭观念,共建新时代美好文明家庭。
亲生子女和形成扶养关系的继子女均是第一顺位法定继承人。本案中,由于继子对被继承人尽了最主要的赡养义务,依法应当多分遗产。而亲子在经济上、生活上、精神上均未履行赡养义务,依法应当不分财产。同时基于亲子的行为,其代位继承人依法也应当不分财产。
(来源:无锡市中级人民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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