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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户咨询】
林女士问:律师您好,我准备和老公打离婚官司。当初我们结婚时签了协议,约定各自收入归各自所有。后来有了孩子,我就辞职专门在家里带小孩,家里经济来源全靠老公。前段时间发现老公有婚外情,想请问律师,婚前签订的分别财产制的协议,会不会影响我要离婚经济补偿呢?
【律师解答】
团队律师解答如下:
林女士,您好。
关于离婚时行使经济补偿请求权,《婚姻法》第四十条已经做出了明确规定。请求权的行使必须满足如下三个条件:1、夫妻之间书面约定实行分别财产制;2、请求权人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付出了较多的抚养子女、照顾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义务;3、请求权人一方需要在离婚时提出请求。
事实上,家务劳动十分琐碎,又难以计算其实际价值。在家务劳动中承担较多义务的一方,参与社会工作的能力可能不足,获得职业发展机会也会受到影响。《婚姻法》第四十条的立法意图在于家务劳动的价值在离婚时可以得到恰当的评估,从而使从事家务劳动较多的一方得到充分的保护。虽然实行分别财产是双方自愿约定的结果,但实际上一旦婚姻结束,家务投入较多一方的经济状况可能无法保障。所以法律赋予对家庭付出较多义务,而经济上处于劣势的一方独立的经济补偿请求权。
回到林女士的案情,林女士已经与先生书面约定了实行分别财产制,如果能够证明自己在抚养子女、照顾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方面付出了较多的义务,那么在离婚时提出请求经济补偿的,法院应当予以支持。具体的补偿数额优先依据林女士与先生的协商结果而定,如果协商不成,法院一般会考量林女士在家务劳动中付出义务的大小、男方从中受益的程度以及男方的经济状况等综合因素作出判决。
【温馨提醒】
基于我国现实的社会状况,即便夫妻二人约定在婚后实行分别财产制,但真正能够有意识地通过书面形式订立条款的却很少,,而“男主外、女主内”的夫妻生活模式显然已成为社会常态。故团队律师在此提醒在婚姻中处于相对弱势地位的一方,要积极依法为自己争取权益,同时注意取证技巧和时机。
【法律规定】
《婚姻法》第四十条 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予以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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