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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语】
根据中国的传统观念,子女一般随父亲的姓氏。然而,在实务中,很多直接抚养子女的女性在离婚后一方通常都想让孩子随自己的姓氏,或是随继父的姓,而男方受传统观念影响大多不同意改姓,导致实践中因子女更改姓氏问题而引发的纠纷越来越多。本文将重点分析离婚后一方能否给子女改姓这一问题,以期提高人们对子女改姓问题的认识,减少因子女改姓问题引发的纠纷。
【客户咨询】
黎女士与刘先生婚内育有一子,随刘先生的姓氏。现夫妻感情破裂,拟离婚,离婚协议中明确了婚生子的直接抚养权归黎女士。黎女士前来咨询其离婚后是否可以单方面给儿子改姓。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九条: “公民享有姓名权、有权决定、使用和依照规定改变自己的姓名,禁止他人干涉、盗用、假冒。法人、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享有名称权。企业法人、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有权使用、依法转让自己的名称。”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二条:“子女可以随父姓,可以随母姓。”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九条:“父母不得因子女变更姓氏而拒付子女抚育费。父或母一方擅自将子女姓氏改为继母或继父姓氏而引起纠纷的,应责令恢复原姓氏。”
《公安部关于父母离婚后子女姓名变更有关问题的批复》(公治〔2002〕74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变更子女姓氏问题的复函》([81]法民字第11号)的有关精神,对于离婚双方未经协商或协商未达成一致意见而其中一方要求变更子女姓名的,公安机关可以拒绝受理;对一方因向公安机关隐瞒离婚事实,而取得子女姓名变更的,若另一方要求恢复子女原姓名且离婚双方协商不成,公安机关应予恢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变更子女姓氏问题的复函》([81]法民字第11号):“...傅家顺在离婚后,未征得陈森芳同意,单方面决定将陈昊彬的姓名改为傅伟继,这种做法是不当的。现在陈森芳既不同意给陈昊彬更改姓名,应说服傅家顺恢复儿子原来姓名...”
【律师点评】
团队律师认为,虽然双方离婚后由黎女士直接抚养子女,但如黎女士夫妇不能对改姓一事达成一致,则任何一方不能擅自更改子女的姓氏,只能等子女年满18周岁以后根据自己的意愿决定是否更改姓氏。主要理由如下:
一、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变更子女姓氏问题的复函》及《公安部关于父母离婚后子女姓名变更有关问题的批复》的相关规定和精神可知,子女改姓应由夫妻双方一致同意,任何一方不得擅自更改子女的姓氏。若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给子女改姓的,另一方可要求恢复原姓氏。
二、根据《民法通则》第九十九条的规定可知,公民享有姓名权,有权决定、使用和依照规定改变自己的姓名。因此,如父母不能因子女改姓问题达成一致,则只能等子女年满18周岁后,由其行使自己的姓名权,自行更改姓氏。
综上,团队律师认为,离婚后一方不能擅自更改子女的姓氏。如果对子女姓氏问题发生争议,夫妻双方应首先进行协商,争取达成一致。如实在无法协商达成一致,应等子女年满18周岁后,根据其个人意愿由其自行进行更改。如任何一方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擅自更改子女的姓氏,另一方可要求恢复原姓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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