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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情简介
2016年王先生与高女士相识恋爱,于2018年10月举行结婚仪式,同年12月7日办理结婚登记,双方均系再婚,婚后未共同生育子女。高女士自2015年起患有轻度抑郁症,并多次就医治疗。不久前,王先生以高女士婚前患有重大疾病为由诉至法院,请求法院撤销双方婚姻关系,并赔偿其精神损害抚慰金10万元。
二、法院审理
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三条规定,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一方主张撤销婚姻,需要同时证明对方在婚姻关系缔结前发病、该病属于重大疾病、婚前未能如实告知等事实。本案中,高女士婚前患有轻度抑郁症,王先生认为高女士对其进行了隐瞒,但在诉讼中,王先生并无证据证明高女士对其隐瞒病情的事实。王先生仅能证明高女士自2015年起就患有轻度抑郁症,后因流产转为中度抑郁症,但因高女士的疾病并未达到需要限制结婚的重大疾病范畴,故对王先生要求撤销婚姻的诉请不予支持。关于王先生请求判令高女士赔偿其精神损害抚慰金10万元的诉请,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三、法官说法
近年来,抑郁症类精神性疾病数量不断增多,但并非只要患有该类疾病就视为“重大疾病”,需要各案个析。本案中,一方面因高女士仅患有轻度抑郁症后转为中度抑郁症,未达到法律规定的严重程度,经过治疗,并不影响正常生活,故客观上不属于重大疾病范畴;另一方面,因抑郁症具有一定的外部表现,例如持续性情绪低落、敏感易怒脾气暴躁。高女士与王先生相识恋爱起就已经患病且双方两年后才登记结婚,作为与女方朝夕相处的男方应具有感知性。
法官提醒,对于即将结婚的恋人,如果一方确实患有重大疾病,应该向另一方坦诚相告,履行婚前告知义务。民法典规定了撤销婚姻的期限,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婚姻期间一方患病,另一方应给予多些信任、关怀、体谅和包容,在平凡的生活中不断修习爱与责任之内涵,经营好未来的幸福生活。
来源:(人民法院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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