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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岁女子包养涉黄KTV27岁男陪侍后索要近90万元花费 法院:两人关系颠覆三观
2021年4月,在长沙“叁号娱乐”KTV认识的27岁男模小胡同居半年后,年届50岁的女子周某起诉称,小胡隐瞒已婚事实,要求索回自己花在小胡身上的89万余元。小胡则辩称,没花那么多钱,周某对其已婚早已知情,起诉是想继续与其保持关系。
此外,2021年6月15日,“叁号娱乐”KTV因涉黄被公安机关查处,后停业。
法院认为,这种缘起于寻欢场所和非法性交易中的畸形关系,小胡用身体和尊严作为代价博得周某青睐,周某用金钱来弥补巨大年龄差,处于通俗而言的“包养和被包养状态”,确实颠覆三观和正常人的传统道德认知。
50岁女子起诉27岁KTV男模称恋爱被骗近90万元
1972年出生的周某是女商人。今年1月,其向法院起诉小胡并得到法院受理。周某起诉称,2021年4月上旬,她与小胡经朋友相识,后双方恋爱并同居生活,小胡多次以各种理由向其要钱。截至2021年10月,她以微信、支付宝转账及现金方式,向小胡支付895995元。
周某称,后来,她无意中发现小胡已婚,她是抱着结婚的目的与小胡交往的。小胡却以此骗取自己的财产,并隐瞒已婚事实,致使自己陷入错误认识。遂起诉小胡要求退回所有花费。
1995年出生的小胡是湖南湘潭县人,农民。他辩称,周某虚构以结婚为目的与其交往的情节,双方相识于“叁号娱乐”有偿陪侍KTV,自己是该KTV男模,周某非常清楚其工作性质,转账行为多数是用于“叁号娱乐”KTV消费。
小胡表示,周某与其保持男女关系,完全是看中其年轻帅气、善解人意,并非以结婚为目的相处,且周某与其他男性也保持着男女关系。周某还多次与其妻子陈某联系,也多次透露知道陈某为其妻一事。
小胡还说,周某追讨的花费,除去在“叁号娱乐”KTV的消费款项,其余用于双方旅游、日常生活支出、支付给自己的报酬等。另有6万元是因父亲生病住院,周某送的人情,所以,自己并不存在不当得利行为,没有退还义务。
小胡认为,周某很清楚他并未骗财,只是希望以虚构事实起诉的方式,继续与他保持不正当男女关系。
法院认定27岁男子系涉黄KTV有偿陪侍人员
2022年1月25日,湘潭县人民法院立案受理此案。
经开庭审理,法院认定,2021年4月上旬,周某在长沙市区的“叁号娱乐”KTV消费时,认识该KTV有偿陪侍从业人员小胡,几次消费后互生好感,遂于4月下旬开始同居。
2021年4月15日起至10月4日,周某通过支付宝、微信向小胡多次转账787005元。
据双方提交的证据及陈述,周某向小胡所转款项中,自2021年4月15日起至6月15日止,小胡共收入周某转账款601000元,共支出453967.94元,两者差额为147032.06元。
2021年6月15日,“叁号娱乐”KTV因涉黄被公安机关查处,后停业。
自2021年6月15日起至10月7日止,小胡共收入周某转账款186505元,共支出138828.53元,两者差额为47676.47元。
小胡支出的款项包括周某于“叁号娱乐”KTV的消费款、双方旅游和日常部分消费性支出,及小胡父亲生病时的慰问金6万元。
法院另查明,2021年7月30日至8月16日间,小胡通过微信向周某多次转款共计9230元;双方交往时,周某离异,小胡已婚。
证据显示,女商人为男陪侍一次性购买衣服、皮带、鞋子等消费超过2万元。
女商人为男陪侍购买范思哲皮带LV鞋子
湘潭县人民法院认为,周某和小胡的关系根本上有别于以结婚为目的的恋爱关系,金钱往来的性质和数额也应综合识别与判断,确认自双方相识有转账记录的2021年4月15日起至6月15日止,原供职的“叁号娱乐”KTV因涉黄被查封时止,小胡微信收入周某转账款项共365000元,支出275400.16元,支付宝转账共收入236000元,支出178567.78元,两者合计,小胡共收入周某转账款601000元,共支出453967.94元,两者差额为147032.06元。
上述支出额已排除合理怀疑,小胡或小胡在周某陪同下在“叁号娱乐”KTV、购物、就餐、旅游、同居部分开销等的消费金额,由周某转账给小胡经手结账,其差额147032.06元未扣除小胡作为一个普通合法娱乐行业的从业人员应得的正常酬劳、同居期间合理的其他开支。
考虑到同样的货币单位,在普通消费群体和实现财务自由的消费者的消费理念中权重是不一样的,前者相对计较,后者相对大气:相关证据体现2021年4月18日,周某逛商场时给小胡在迪嘉雅买衣服花费6297元、范思哲买皮带花费3600元、LV买鞋子花费12450元,综上,一次性消费就达22347元。
另小胡经周某订房在“叁号娱乐”KTV唱歌动辄消费一两万元亦是常态,从周某的消费能力、消费习惯,以及其寄希望通过金钱作为情感催化剂、润滑剂来维系或加强双方关系的心态和动机来看,转账给小胡时并无计较之意,在扣除大部分为正常消费结账后的余额,其构成和性质上应为周某支付给小胡的正常酬劳、同居期间的其他开销,余下部分才为赠与款。
鉴于周某自认自2021年4月20日左右便与小胡同居,而同居期间的花费除该院少量凭据剔除外,其数额无法确定,双方对此均未举证,而周某在相关录音中所述“在你(小胡)身上花钱都是我自愿的”。
法院称,考虑到双方均不能明确说明用途、性质的转账款项差额较大,部分金额确系小胡的不当得利,而周某由此造成损失,情节符合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现周某请求被告全额返还上述款项,该院不予支持,酌定小胡返还不当得利款70000元。
“我一个月给几万块钱还不够嘛”
自2021年6月15日,小胡原供职的“叁号娱乐”KTV因涉黄被查封时起至10月7日止,小胡共收入周某转账款186505元,共支出138828.53元,两者差额为47676.47元,其中,小胡经手用于旅行、日常生活等合理开支,有据可查的为138828.53元。
在此期间,两人基本处于同居状态,且小胡赋闲在家,并未外出工作,周某也曾要求其不外出工作,并声称“你(小胡)现在有压力,我(周某)一个月给几万块钱还不够嘛?我一个月给几万块钱还不够嘛”、“你家里要用多少钱呐”等等,可见双方共同生活期间,生活支出资金主要来源于周某,差额也系周某的赠与行为,故不予支持周某请求返还上述差额款项的要求。
周某还诉称,在小胡生日当天,自己以现金的形式支付了10万元礼金,而小胡否认并陈述其生日时收到所送的礼物为一台华为手机。从周某提交的视频中仅能看到小胡在打开一个包裹,而视频中有旁人描述“华为Mate40Pro”,该视频不足以证明包裹中为10万元现金,周某也没提交其他证据佐证。
小胡父亲生病或住院时,周某曾分三次给小胡转账共6万元,周某多次提到“包括后来我看见小胡父亲生病,就立马会转钱给他”、“之后有一次小胡打电话的时候,听到他爸爸有病,又转给他两万元”、“他父亲生病的时候也转了几万给他”,所以上述款项系周某对小胡父亲的一般赠与行为,不构成不当得利。
法院认为,这种缘起于寻欢场所和非法性交易中的畸形关系,颠覆三观和正常人的传统道德认知。
法院认定二人是“包养和被包养状态”,颠覆三观和传统道德
湘潭县人民法院认为,两人相识于涉黄场所,庭审中,小胡对和周某交往的目的直言不讳,称“一直把周某当客户,图的是周某的钱,让周某给自己做业绩”,而周某也仅为寻找刺激、排遣寂寞,彼此各取所需。
法院在判决书中提到,这种缘起于寻欢场所和非法性交易中的畸形关系虽曾得以存续,彼此更多的不是真情实意,而是逢场作戏,小胡用身体和尊严作为代价博得周某青睐,周某用金钱来弥补类似母子的巨大年龄差,换取小胡的重视与短暂伴随,相处间彼此实则处于通俗而言的“包养和被包养状态”,确实颠覆三观和正常人的传统道德认知,故对双方曾经的关系应予否定性评价。
法院认为,小胡从事的职业虽为人所不齿,但对周某金钱的欲求总体而言也还算谦抑,相关转账均出于周某自愿行为,且交往过程中,双方均从未提及谈婚论嫁相关事宜。
周某执念于小胡系有妇之夫,断定小胡夫妇合谋和欺骗,然而提交的证据更多的是小胡妻子的聊天或通话录音和截屏,小胡妻子的言行毕竟不能等同于小胡本人,故对周某的关联推测和质疑,不予确认。
判决中说,原、被告人生路都还很长,正三观,积极上进谋生活、稳稳妥妥求幸福方为上上策!
2022年4月24日,湘潭县法院判决,在判决生效后10日内,小胡返还周某不当得利款70000元,驳回周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来源: (上游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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