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家事
巧用“公共户”利好政策 离异夫妻户口之争尘埃落定
2022-06-16 09:2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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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前,北京“公共户”户籍新政正式实施,不仅解决了许多离职、离婚伴随的户口登记问题,也解决了二手房“空挂户”问题。


  就在“公共户”政策落地之际,北京一中院团河法庭仅用十余天即圆满审结一起因房屋买卖户口迁移引起的离婚后财产纠纷案,巧用“公共户”利好政策妥善解决了当事人因户口迁出问题引发的纠纷,并劝导当事人撤回起诉,实现法律效果、社会效果有机统一。


  基本案情


  邱某与李某原系夫妻关系,因夫妻感情破裂于2016年5月经人民法院判决离婚,李某在离婚诉讼案件审理过程中突发脑出血,现由其兄弟作为法定代理人照顾并支付医疗费。


  北京市昌平区某处房屋原为邱某与李某的夫妻共同财产,二人户口均在此处。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邱某将上述房屋出卖于案外人张某,并约定邱某应在产权变更之日起30日内完成原有户口迁出手续,逾期迁出应当支付违约金。


  房屋办理完房产过户登记手续后,邱某、李某未按约定的期限将户口迁出。2019年,房屋买受人张某起诉要求房屋出卖人邱某支付逾期迁出户口的违约金。邱某支付4万元违约金并将自己户口迁出后,提起本案诉讼,要求李某负担2万元。


  法院审理


  一审法院经审理,判决李某支付邱某代为赔偿的2万元违约金。李某以自己无法迁出户口为由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庭审中,李某表示认可应当负担2万元违约金,但无支付能力且在本市确无其他住房,无法迁移户口。


  查明原委后,二审承办法官当庭向李某释明最新颁布的“公共户”政策,李某现已与邱某离婚、唯一住房出售,如其在本市无合法产权住房,可按照《北京市公安局户籍派出所设立公共户工作规定(试行)》第二条第一款之规定,申请迁入房屋所在地派出所的非农业“公共户”。


  原以为本案就此能顺利审结。但本案中,上诉人李某与被上诉人邱某原系夫妻关系,不同于一般涉及房屋买卖户口迁出违约金追偿的买受人和出卖人,同时考虑到李某目前患病已丧失民事行为能力、2万元给付困难的特殊情况,二审承办法官耐心劝导邱某念及夫妻一场,李某并非主观上不愿迁出,希望邱某不再坚持违约金的主张。邱某表示其起诉亦仅希望李某尽快迁出户口,愿意撤回起诉、自行承担户口迁出的违约金。至此,二审巧用“公共户”政策,妥善化解矛盾,劝导当事人撤回起诉,双方各自诉求都得以实现,案结事了。

       

  法官心语


  一、家事案件往往紧跟民生热点,应当实时关注最新惠民政策,为群众办好事


  随着我国近几年社会飞速发展,不断涌现出的新情况、新问题也对司法工作提出了新的挑战,需要法官对法律规定、司法政策等进行深入阐释,引领社会风尚、树立正确价值导向。尤其是家事案件往往紧贴民生热点,例如宅基地三权分置、打印遗嘱、虚拟财产离婚(继承)分割等立法动向,牵动广大老百姓的敏感神经,而一些最新、具体的民政、户籍等政策往往以政策而非法律的形式出台,这就需要家事法官实时关注最新的惠民政策。拿本案来说,涉及的“公共户”政策于2021年5月28日出台,6月1日执行,6月4日即收到相关的一审移送案件,经过送达开庭传票等庭前手续,6月19日公开开庭,并当庭结案。适当关注社会民生热点,做一个“接地气”且“紧跟时代”的家事法官,是适应不断变化的司法环境对于法官提出的新要求。


  二、家事案件常常涉及情理因素,应当善于洞察背后诉求,为群众办实事


  正确回应人民群众对公正司法的新要求和新期待,需要人民法院在司法活动的各个环节阐明事理、释明法理、讲明情理,提升人民群众对司法的满意度。尤其是家事案件,基于当事人之间的特殊身份关系,常常涉及情理因素,这就要求家事法官透过现象看本质,洞察当事人背后的利益诉求,妥善化解矛盾。以本案为例,当事人明知户口迁出是公安机关的职权范围、人民法院无法直接处理,起诉户口迁移将裁定不予受理或驳回起诉,故起诉要求违约金,但背后的目的仍在于督促对方完成户口迁移。同时,本案并非商事主体之间的纯金钱利益纠纷,特殊的身份关系亦是本案能够妥善解决的基础前提。


  三、家事案件时而反映治理难点,应当适当采取柔性处理手段,为群众解难题


   针对社会治理中的难点问题,需要人民法院发挥司法裁判的规则引领和价值导向作用,践行文明、和谐、公正、法治的价值目标,提升司法裁判的法律认同、社会认同和情理认同。“清官难断家务事”,老百姓对于家事纠纷朴素的俚语,切实反映出家事案件处理的痛点问题,处理不当极易引发一系列社会矛盾,这就要求家事法官适当采取灵活、柔性处理手段,寻求缓和冲突的最佳解决方案。以本案为例,仅从当事人提起的诉求来看,无非是逾期迁户的违约金负担问题,调解亦可仅围绕违约金数额展开,但其背后反映出的城市户籍制度与地区福利政策均衡问题却不容小觑。家事法官不宜刚性应对诉求,而应多采取柔性处理手段,以“天下莫柔弱于水,而攻坚强者莫之能胜,以其无以易之”的裁判方法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为群众提供更加精准、便捷、高效的司法服务。


  (来源: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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