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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私人财富和家族财富的增长以及社会家庭关系的日趋复杂,继承纠纷亦层出不穷,虽然大部分继承纠纷发生在继承权的确认、遗产范围的确认等方面,但在确认了遗产范围和继承人之后,对于面临的遗产分割问题,是否就是一个当然的顺理成章的结果了呢?继承过程中有何需要注意的问题呢?本文将对遗产的分割做简要介绍。
一、遗产分割的概念
遗产分割,是指两个以上的继承人共同继承时,在继承开始后,依法将遗产按各自应继份予以分配,以消灭遗产共有关系为目的的法律行为。
认识遗产分割的概念时,要注意与分家析产的区别,很多人在处理遗产时颇有“分家”的架势,但实际上却是两个概念。
首先要明确的是,分家与析产就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分家指将一个较大的家庭根据分家协议而分成几个较小的家庭;所谓析产又称财产分析,是指财产共有人通过协议的方式,根据一定的标准,将共同财产予以分割,而分属各共有人所有。分家析产协议只要是当事人意思表示、没有处分他人财产、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或禁止性规定的,就自全体协议人签字时起生效。
遗产分割与分家析产的区别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第一,主体上的区别:分家析产主体是家庭共有财产的共有人,而参与遗产分割的是遗产管理人、继承人和受遗赠人等;第二,标的不同:分家析产的标的是家庭共有财产,而遗产分割的是遗产,即被继承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第三,产生原因不同:分家析产是基于共有人分割家庭共同财产的合意,而遗产分割是基于被继承人死亡并留有遗产的事实。
二、遗产分割的时间
根据我国《继承法》第十五条的规定,继承人应当本着互谅互让、和睦团结的精神,协商处理继承问题。遗产分割的时间、办法和份额,由继承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可以由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也就是说,分割遗产并没有特定的时间限制,需要所有继承人协商确定分割的时间,如协商不成,那么遗产就处于未分割状态,所有继承人共有全部未分割遗产,若继承人当中有明确的分割主张和时间诉求,则可提起诉讼。
三、遗产分割的原则
1、尊重被继承人意愿的原则
被继承人如留有遗嘱,或书面或口头,对分割的比例、方式、时间等进行了明确具体或原则上的表示时,则应当尊重被继承人的意愿。
2、有利生产和生活需要、发挥遗产效用原则
根据《继承法》第29条的规定,遗产分割应当有利于生产和生活需要,不损害遗产的效用。《继承法意见》第58条亦规定,人民法院在分割遗产中的房屋、生产资料和特定职业所需要的财产时,应依据有利于发挥其使用效益和继承人的实际需要,兼顾各继承人的利益进行处理。
3、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的原则
《继承法》第28条规定,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胎儿出生时是死体的,保留的份额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民法总则》第16条亦规定,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是胎儿娩出时为死体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恰与《继承法》规定的“胎儿出生时是死体的,保留的份额按照法定继承办理”相对应。即若遗产分割时尚有享有继承权的胎儿未出生,应当保留其份额,出生后自然享有该份额;若出生时即是死体的,该胎儿的继承权自始不存在,为其保留的份额按照法定继承的规定,由被继承人的法定继承人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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