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家事
夫妻财产约定风险防范要点及应对策略
2020-02-06 18:57:19

(以下是由本婚姻家事律师团提供的法律文章供您参考,希望能为您解决相关疑问。本婚姻家事律师团真诚为您提供婚姻家事、继承业务、涉外涉港、财富传承等法律服务。)

 

导语

在婚姻家庭实务中,夫妻财产约定不仅是解决婚姻危机的好办法,也是家族财富管理与传承的一种工具,可以通过进一步明确夫妻间财产权利义务,避免婚前、婚后财产权属混淆、夫妻债务与个人债务混淆,防止财富缩水。但是很多夫妻私下签订的夫妻财产协议,形式和效力往往存在瑕疵,导致因协议效力问题而引发的纠纷比比皆是。本文将重点分析夫妻双方在进行财产约定时所应防范的风险点及应对策略,以期减少因夫妻财产约定问题所引发的纠纷。

 

【客户咨询】

     不少咨询者前来咨询,签订夫妻财产协议有什么需要注意的?

    

律师答疑

团队律师认为,夫妻财产约定即夫妻以契约方式,约定婚前财产或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归属、管理、使用、收益、处分以及债务的清偿等事宜,属于传统婚姻法规定下约定财产制的范畴,并优先于法定财产制的适用。根据夫妻财产约定时间的不同,可以分为婚前财产协议和婚内财产协议两种。一般来说,只要夫妻双方都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并且在平等自愿的前提下签订的财产协议,协议内容只要不违反法律、社会公序良俗,那么夫妻财产协议就对双方都具有法律约束力,任何一方不得擅自违反或者变更。但是,在签订夫妻财产协议中有很多要注意的风险点,如不能很好地规避则会导致协议的效力受到挑战,现团队律师结合实践办案经验,就几大常见的风险点及应对策略总结如下:

 

  • 一、夫妻财产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在接待离婚纠纷的客户时,我们发现不少客户都仅仅达成了口头上的财产约定,并没有签过书面的婚前/婚内财产协议。事实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九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一条的规定可知,夫妻财产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如果双方发生争议,口头上的夫妻财产约定并不能得到法院的认可。不过,这一协议并不要求必须经过公证处公证,但是公证处会尽量排除协议无效的情形,因此经过公证的协议效力更难受到挑战。

 

二、财产约定与财产赠与不同,若是房产赠与需过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可知,我国婚姻法规定了三种夫妻财产约定的模式,即分别所有、共同共有和部分共同共有,并不包括将一方所有财产约定为另一方所有的情形,这种情形并非夫妻财产约定,而是赠与,应适用《合同法》中关于赠与合同的相关规定,即在赠与财产物权转移之前,如赠与协议不涉及道德义务、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或者赠与协议未经过公证的话,赠与方可行使法定撤销权。其中,对于道德义务的理解和适用,举个例子来说,在司法实践中夫妻之间的赠与往往不被认定为具有道德义务性质,如房产未过户则赠与方可撤销赠与。但是由于父母对子女有抚养义务,在司法实践中父母对子女的赠与一般会被认定为具有道德义务的性质,因此,如在协议中约定父母向子女赠与房产,即便没有实际过户,赠与也不能被撤销。

因此,团队律师认为,财产赠与与财产约定存在本质区别,如夫妻双方在夫妻财产协议中约定了一方向另一方赠与财产或者约定一方个人财产归夫妻双方共有,则应履行相应的物权变动手续,动产需交付,不动产需登记过户。

 

三、财产约定和离婚协议不同,后者离婚登记才生效。

夫妻之间还有一类常见的协议叫离婚协议,是以协议离婚为条件的财产分割协议。财产约定和离婚协议的区别在于财产约定只要双方签署即生效,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四条规定的规定可知,离婚协议需夫妻双方在民政局办理离婚手续后才生效。因此,如夫妻在协议中仅约定财产的归属,则该份协议为夫妻财产约定,双方在任何时候离婚都可以此协议中的约定分割财产;如在协议中对于财产的归属附以离婚为生效条件,对于双方未采协议离婚的方式办理离婚手续的,则该份协议不能作为法院判决离婚时分割财产的依据。

因此,团队律师建议,如果双方感情出现问题但并未考虑马上离婚,建议签署财产约定而不是离婚协议。否则离婚协议写得再完美,没有办理离婚手续都是白搭。

 

四、夫妻内部财产约定,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九条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因此,团队律师认为,对于夫妻双方之间内部的财产约定,如举债方无证据证明在举债时其曾向债权人披露该财产约定抑或提出其他证据能证明债权人对于其财产约定知情,则这个约定只在夫妻双方之间生效,无法对抗债权人。

 

五、“如若不忠,净身出户”条款是否有效存在争议。

很多夫妻会在财产协议中约定,如“婚姻关系中的一方违背忠实义务,则不忠的一方放弃共同财产中的部分/全部归对方或子女等第三人享有”。对于此类条款的效力认定,在司法实践中存在一定的争议,法院通常不会按照约定让一方净身出户,但具体的财产分割比例,需要个案中依据条款的具体内容、签订的目的、是否显失公平等多方面因素具体问题具体分析,综合考量认定其效力。

 

六、意思表示不真实的协议是可撤销的。

根据《民法总则》第一百四十三条、一百四十七、一百四十八、一百四十九、一百五十条、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可知,夫妻间的财产协议需双方平等协商后签订,如存在重大误解、欺诈、胁迫、显失公平的情形,这样的协议是可撤销的。举个例子来说,如果女方拿刀逼男方签订婚内财产协议,在协议里约定男方婚后所得90%归女方所有,那么如果男方有证据证明自己被胁迫,就可以主张撤销该协议,因为此种情况下男方作出的处分意愿是完全不真实的。

 

  • 七、限制人身权的条款无效。

婚姻关系是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混合,财产协议中很容易出现和人身属性有关的内容。例如,“男方不能与前女友会面/男方不能主动提出离婚,否则需将房产过户给女方”,还有对子女的抚养权、监护权、探视权等身份权的约定。团队律师认为,对于离婚自由、父母对子女的抚养权、探视权、人身自由等权利,法律上是有明确的强制性规定和相应的程序要求的。根据《民法总则》第一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可知,上述涉及到限制人身权的条款因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而无效,故建议夫妻财产协议中只约定财产归属及债务承担问题,不要涉及限制人身权的条款。

 

八、处分他人财产的条款无效。

很多夫妻对财产属于一方个人财产、夫妻共同财产、家庭资产还是公司资产认识不清,因此签协议的时候可能会把他人或公司的资产包括在内,而在协议中对他人的财产处分是无效的。因此,团队律师建议在起草夫妻财产协议之前,要先厘清资产类型、法律性质、所有权结构等,以防引发不必要的纠纷。

 

九、只约定静态财产不够,需考虑财产转化和收益。

无论婚前协议还是婚内财产约定,真正发挥作用可能都在离婚之时,因此,团队律师建议,在起草财产协议时,除了要考虑截至签订之日双方名下的财产归属问题,还要考虑到未来财产可能发生的财产转化和收益,确保在较长的时间内都能适用。

 

有人说:“结婚不是互相凝视对方的眼睛,而是互相凝视共同的目标。”签一纸协议,卸一身负担,对很多家庭来说反而是好事。但是,一定要避开协议的雷区,这样既能深情地凝视对方的双眼,又能安心地一起望向诗和远方。团队律师建议,起草者可以根据自身的需求,委托专业的律师,确保协议合法有效的前提下最大化地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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