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家事
浅析婚姻家事视角下的网络虚拟财产
2021-05-13 17:49:21

(以下是由本婚姻家事律师团提供的法律文章供您参考,希望能为您解决相关疑问。本婚姻家事律师团真诚为您提供婚姻家事、继承业务、涉外涉港、财富传承等法律服务。)

 

 

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快速发展和经济水平的大幅提升,网络虚拟财产早已不是大家视野中的新鲜事,围绕着虚拟财产而产生的关注、争议、纠纷也从来没有停止,在婚姻家事领域,网络虚拟财产的分割处理更是不可避免的问题。基于此,本文将对网络虚拟财产的内涵和法律属性、三种主要网络虚拟财产及离婚时的分割处理进行简要介绍和分析。

 

一、网络虚拟财产的内涵和法律属性

(一)网络虚拟财产的内涵

网络虚拟财产虽然以数据形式存在于特定空间,但由于其具有一定价值,具有可支配性和合法性,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进行交易,故而其具有财产属性。

 

现有的法律规定及学界观点并没有统一和明确网络虚拟财产的内涵,但从大量的案例及研究来看,广义的网络虚拟财产定义是目前学界及司法实践中普遍采用的定义:网络虚拟财产指虚拟的网络本身以及存在于网络上的具有财产性的电磁记录。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总则编理解与适用》中总结了网络虚拟财产的四大特征:虚拟性、技术性、稀缺性、合法性。而在网络虚拟财产的内涵及外延并没有明确的情况下,更应当把握网络虚拟财产的财产属性及其特征并以此作为识别基础和方法。

 

(二)法律属性

1.现有法律规定

《民法典》第127条规定:“法律对数据、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这一条文直接延续了《民法总则》第127条之规定,亦是我国民法体系中首次对虚拟财产的保护进行确认和指引性规定。但一方面,该法条作为引致性规范无法为法院的裁判提供指引;另一方面,该条文并没有对网络虚拟财产的概念、标准、内涵、法律属性予以规定,因此实际上并没有解决网络虚拟财产面临的诸多法律问题。而《民法典》第127条没有明确网络虚拟财产的法律属性,正是立法过程中专家学者争议无果的体现。

 

2.学界观点

目前就网络虚拟财产的法律属性主要有三种观点:物、债权凭证、新型财产。

物权说认为,虚拟财产具有排他性、支配性、独立性,可以实现占有、控制、使用和交易,属于“特殊的物”。债权说认为,虚拟财产的重点不在于虚拟的财产本身,而在于它所反映的在下载、注册、使用、转让、网络服务时的合同关系。新型财产说认为,物权说、债权说表明了虚拟财产的确具有类似于物权、债权的一些法律特性,但都不能圆满解释虚拟财产的法律属性问题,在权利行使、变动、保护等方面无法直接适用传统民法理论,故虚拟财产应该属于一种新的财产类型。

 

3.总结

网络虚拟财产作为互联网技术催生的新生事物,其法律内涵和外延都是不确定的,因此团队律师认为,在现有的法律制度背景下,对虚拟财产的研究和分析不能一概而论,而要秉持“类型化思维”,以此探析不同场景中不同类型网络事物的法律本质。

 

二、主要虚拟财产类型及离婚时的分割

(一)虚拟账号:以微信公众号为例

随着网络经济的发展和自媒体影响力的扩大,微信公众号已经不再局限于简单内容输出、信息交互的传统自媒体形式,而通过大量的广告和流量,逐步发展成为一种新型的电子商务模式。

 

1.案例对比分析:微信公众号的性质认定和分割处理方式

(1)对比

浅析婚姻家事视角下的网络虚拟财产(图1)

浅析婚姻家事视角下的网络虚拟财产(图2)

(2)分析

从上述两个案例可以看出,从认定微信公众号的实质是注册人基于与腾讯公司的协议获得在微信公众平台上发布信息的服务,不属于注册人享有所有权的财产,不能分割;到认定公众号具有价值性、独立性、可支配性,属于网络虚拟财产,可以分割,由一方继续使用并折价补偿其他权利人——微信公众号的认定以及分割发生了根本态度的改变。这一方面说明,在2017年《民法总则》公布之后,网络虚拟财产这一概念以更官方、更权威的方式进入了法治视野,对虚拟财产的保护态度也更加明确;另一方面,也进一步说明了诸如此类自媒体账号的巨大价值。

 

2.离婚分割时的处理

(1)能否分割

从现有判例来看,即便《微信公众平台服务协议》约定了用户不享有微信公众号的所有权,但法官在判决中仍选择回避对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辨析,且并未讨论,在用户仅享有使用权的前提下,其是否享有分割公众号价值的权利。我们认为,这也是基于学界及司法实践对虚拟财产到底是不是物还没有一个统一、明确的认定。目前学界观点及司法实践中均将诸如微信公众号等虚拟账号纳入到广义网络虚拟财产中,故作为具有财产属性的网络虚拟财产,在符合分割要求时,应当予以分割。

 

(2)如何分割

①价值认定:

基于目前检索到的案例,因腾讯公司与用户的协议约定,微信公众号不可以变更注册人且不可转让,则只能通过折价补偿的方式进行分割,那么如何认定微信公众号的价值就是关键问题。我们认为,在对微信公众号的价值进行认定时,应当参考专业评估机构作出的价值评估结果,同时还应当结合法官对微信公众号的停更、粉丝数量变化等综合因素考量后的自由裁量。

②分割方式:

在此类财产的处理方式上,亦会有其他更灵活的方式被采纳。实际上,注册人与实际使用人、管理人不一致的情况屡见不鲜,而公众号的价值依赖于内容输出和运营管理,如果机械的遵循注册人继续享有使用权,可能将无法保护公众号的价值,亦有违分割财产应不损害财产效用、性能和经济价值的原则。虽然公众号不能变更注册人且不可转让,但腾讯公司在2018年开放了“公众号迁移”的功能,通过此功能可将一帐号的粉丝、违规记录、文章素材、微信号迁移至另一帐号。据此,我们认为在调解或协商一致的情形下,账户迁移或将成为微信公众号主体变化的一种选择,从而改变法院机械认定只能由注册人继续享有使用权的分割方式。

 

(二)游戏装备

随着网络游戏业的蓬勃发展,游戏装备交易早已经突破了网络空间,转向真实的社会空间,一个稀缺的游戏装备甚至价值上万或者几十万元。虽然在案例检索平台上没有查询到请求分割游戏装备的案例,但我们认为,游戏装备作为一种典型网络虚拟财产,具有财产属性,且随着网络游戏业的发展、经济水平的提高,日后对游戏装备进行分割应不在少数。

 

1. 网络游戏服务协议就游戏装备约定的主要内容

游戏装备与网络游戏运营商及其服务密不可分,而游戏玩家在下载游戏客户端并注册账号时往往会勾选同意一系列协议,这些协议当中通常包含了关于游戏装备的相关约定,总结来看主要是以下三个方面:

第一,不承认游戏用户对游戏装备享有所有权。从相关文本的表述来看,游戏运营商似乎是当然地将游戏装备予以了物化处理,约定游戏用户只享有使用权,游戏运营商享有所有权。

第二,对游戏装备的交易进行严格限制。限制方式主要是:(1)规定可以交易的游戏装备的类型;(2)限制游戏装备交易的方式:游戏用户只能在运营商提供的交易平台上进行游戏装备的交易;(3)限制游戏装备交易的目的:游戏装备交易的目的是娱乐互动的需要,禁止任何以牟利为目的的交易行为;(4)严格惩处违规的游戏装备交易行为。

第三,严格限制游戏装备向法定货币的逆向兑换机制。在大部分网络游戏中,游戏运营商通过游戏商城提供的服务主要是把相关的游戏装备兑换为游戏币,以此在商城里面购买其它游戏商品,不存在将游戏装备兑换为法定货币的逆向导出机制。

 

2.离婚分割时的处理

(1)范围查明:

基于目前我国的网络游戏采取实名注册制,在分割此类网络虚拟财产时,通过游戏账号即可查明玩家的游戏装备。

 

(2)价值认定:

在目前查找到的案件中,民商事案件主要参考网络游戏装备交易的金额或当事人协商的金额来确定;刑事案件主要以价格认定中心的鉴定价格为准,或者以游戏装备交易时或销赃时的价格为准。

我们认为,在确定游戏装备的价值时,虽然网络游戏服务商不提供游戏装备向法定货币的逆向兑换途径,但可以参考该玩家在官方平台购买装备时的官方价格或其他功能相当装备的官方购买价格。当然,由于获取游戏装备时的投入、游戏装备的稀缺性各不相同,官方价格只能作为一个参考。在无法查询官方定价或者该游戏装备的市场行情有重大变化时,可以委托专业评估机构进行评估,或价格认定中心进行鉴定。

 

(3)分割方式:

参考其他财产分割的方式,我们认为分割方式为游戏装备归一方,折价补偿另一方。如果双方均主张分得该游戏装备的,可以通过竞价的方式取得。但在分割的实际操作上,需要注意不能违反游戏服务协议的约定及玩家守则的禁止性条款。

 

(三)虚拟货币:以比特币为例

比特币的产生、获得、交易方式与我们的习惯性思维有一些不同,因此在整理的过程中,我们总结了三句话,或可以帮助大家理解和解决一些疑问:第一,比特币本身不存在,它是一串数据代码;第二,“比特币网络”是去中心化的,即不存在任何权威的、官方的、具有保证信用的监管中心;第三,比特币交易系个体之间直接交易。

 

1.我国目前对比特币的监管政策

我国目前对比特币的相关监管文件有二:2013年12月3日由中国人民银行、工信部、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五部委发布的《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2017年9月4日由中国人民银行、中央网信办、工信部、工商总局、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七部委发布的《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

 

《通知》和《公告》体现了我国目前对比特币的管制态度,主要包括以下三个方面:

(1)比特币不是法定货币。《通知》和《公告》都指出,比特币不是货币,不具有与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不能也不应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使用。

→比特币以法定货币身份从事的活动都是国家所禁止的。

(2)比特币是一种虚拟商品。

→为现实中的比特币相关交易留有一定空间。

(3)国家禁止从事的与比特币相关的活动是:①代币融资交易平台不得从事法定货币与代币、“虚拟货币”相互之间的兑换业务,不得买卖或作为中央对手方买卖代币或“虚拟货币”,不得为代币或“虚拟货币”提供定价、信息中介等服务。②各金融机构和非银行支付机构不得直接或间接为代币发行融资和“虚拟货币”提供账户开立、登记、交易、清算、结算等产品或服务,不得承保与代币和“虚拟货币”相关的保险业务或将代币和“虚拟货币”纳入保险责任范围。

→一方面,该规定明确了国家规制的主体是代币融资交易平台、各金融机构和非银行支付机构,而不是普通的民商事主体。另一方面,也表明了不鼓励、不支持比特币相关交易和服务的官方态度。

 

2.离婚分割时的处理

(1)权属认定:

类推现金的“占有即所有”原则,比特币存储于对应唯一地址及私钥的账户中,即认定该账户用户的权属,但在实践中往往存在“举证难”的问题。

(2)分割方式:

①按照数量分割:一个比特币可以拆分为一亿份,分拆后的比特币对于其交易和计价没有产生任何障碍,因此只需要将相当数量的比特币转移至另外一方的电子钱包即可,理论上具有操作上的可能性,但此种分割方式将面临“执行难”的阻碍。

②由一方折价补偿另一方:此时涉及到价值确定的问题,若双方协商一致则可能以此确认比特币价值并进行折价补偿,若双方无法协商,则将陷入“价值认定难”的困境。

 

三、结语

虽然《民法典》以法律条文的形式对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进行了确认,但欲形成完善的网络虚拟财产法律保护机制仍需不断求索。目前专家学者们对网络虚拟财产的主张和观点差异较大且难以达成共识,在司法实践中对网络虚拟财产的认定和裁判争议尚多,围绕网络虚拟财产而产生的纠纷又层出不穷;在此情形下,我们更应当对网络虚拟财产保持包容、进步、审慎的态度,研习已有规范和裁判思路,并用发展的眼光对这一问题进行动态把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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