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家事
爷爷奶奶带娃,是否可索要“带孙费”?
2023-04-25 16:17: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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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案情简介


  被告吴某佳本是原告吴某龙、贺某之子,其与被告李某华结婚后共同生育吴某远、吴某泽,此后被告两夫妻外出不归,将4岁的吴某远、2岁的吴某泽留在老家由爷爷奶奶即原告方抚养,小孩体弱多病,年岁较高的二老抚养孩子已经非常吃力了,一直希望儿女们能回家照顾孩子或者将孩子带在身边照顾,但被告二人一直未归,也不履行抚养义务支付抚养费用。出于对孩子的成长与自身经济情况考虑,二老迫于无奈将夫妻两人诉至法院,希望法院判决支付抚养费87101元。


  二、法院审理


  法院受理后认为,根据法律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保护的义务,只有在父母已死亡或无力抚养子女的特定情况下,才规定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对孙子女、外孙子女有抚养义务。因此,父母对未成年子女具有法定抚养义务,祖父母、外祖父母对孙子女、外孙子女并无当然的法定抚养义务。本案中,吴某佳、李某华二人正处于青壮年时期,身体健康,作为吴某远、吴某泽的亲生父母,二人在具备抚养能力的情况下拒不履行抚养义务,而将该义务转嫁给父母,由爷爷奶奶实际抚养两个孙子,应当依法履行抚养义务支付抚养费。故根据2020年、2021年湖南省城镇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标准,法院依法判决二被告给付二原告代为抚养吴某远、吴某泽2021年3月至2022年9月的十九个月抚养费87101元。


  三、法官说法


  根据我国《民法典》的规定,只有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者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孙子女、外孙子女,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才有抚养义务。很多人认为长辈帮忙带娃,是含饴弄孙、颐养天年的美事,需要指出的是,这并非老人的法定义务,父母才是抚养孩子的法定义务人,长期拒绝履行对子女的抚养义务,既不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健康成长,也会给老人增加了额外的负担。尊老爱幼、团结互助,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家庭成员之间也应相互帮助、相互体谅,老人带孙是基于对子女及孙辈无私的爱,其所付出应被尊重和肯定,父母应当积极履行自己的抚养义务,勿让老人出钱出力又寒心。


  四、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八条 夫妻双方平等享有对未成年子女抚养、教育和保护的权利,共同承担对未成年子女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第一千零六十七条 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第一千零六十八条 父母有教育、保护未成年子女的权利和义务。未成年子女造成他人损害的,父母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第一千零七十四条 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者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孙子女、外孙子女,有抚养的义务。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对于子女已经死亡或者子女无力赡养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赡养的义务。


  来源:道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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