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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情简介
马女士诉称,2021年6月,颜先生骑电动自行车由南向北行驶,马女士推婴儿车由南向北步行,双方发生交通事故致使马女士受伤。事故经交管部门认定颜先生负全部责任。因双方就赔偿金额未达成一致意见,故马女士将颜先生、配送服务公司及保险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赔偿误工费27834元。
颜先生辩称,事发时其给某平台送外卖,因为周边都是汽车,道路较窄导致事故发生,公司为其投保了保险,故应由保险公司赔偿。
配送服务公司辩称,事发时颜先生是为公司送外卖,公司已投保,应由保险公司赔偿,超出保险范围的,公司同意赔偿。
保险公司辩称,颜先生所在公司投保雇主责任险,本案为侵权责任纠纷,将保险公司作为本案被告于法无据,公司可以在保险合同纠纷案件中,在保险单约定的保险责任范围内对被保险人承担保险责任,故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二、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涉案交通事故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认定颜先生负全部责任。经诊断,马女士软组织损伤,跖骨骨折,医生建议全休三个月,下肢支具固定、不负重。颜先生的公司在保险公司投保的雇主责任险中包含45万元的第三者责任保险,故保险公司应当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马女士虽未提供误工损失证明,但其提交的证据可以证实其事发前负责照看一岁多的小孙女,这种家务劳动的价值应当得到尊重,并在遭受侵权损害时得到适当补偿,其主张的损失期限适当,但标准过高,对误工费的金额法院根据实际情况酌情判定。法院最终作出上述判决。
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现该判决已生效。
三、法官说法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保险法第六十五条规定,保险人对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的损害,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
关于误工费的金额如何确定,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3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最近3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本案中,就误工时间,马女士经就诊医院诊断,需全休三个月。就收入状况,马女士系照看小孙女,属从事家务劳动,虽未增加家庭收入,但其付出的劳动为家庭节约了成本,为增加家庭收入作出了贡献,其在家照顾孩子做家务的付出具有一定经济价值,在遭受侵权损害时应得到适当补偿。这也符合我国民法典的公平原则。最终法院酌定赔偿马女士误工费13500元。因本案赔偿金额未超出保险理赔范围,根据保险法的规定,法院判决保险公司直接向马女士赔偿上述费用。
来源:(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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