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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情简介
席兰(化名)与查强(化名)系夫妻关系。查强与杨花(化名)系通过酒吧认识的朋友。杨花刚离婚,心情不好,和朋友一起逛酒吧时,认识了查强,后互留联系方式。查强先给杨花送了一套化妆品,后多次请杨花吃饭,杨花欣然赴约。
后查强提出要带着杨花到三亚游玩,杨花也想出去散散心,二人一起开车到南京,次日坐飞机到三亚,开启“四天纯玩包车旅游”模式,后原路返回。查强支付了机票、酒店、门票、餐费等各项费用,其中包含杨花应支付的费用五千余元。席兰发现上述支付情况后,起诉要求杨花返还上述款项。被告杨花未到庭,但在与席兰的面谈中对上述事实不予否认。
二、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查强向被告杨花支付旅游机票、住宿及包车费用的行为,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作出的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双方应当协商一致,查强在原告席兰不知情的情况下,擅自赠与,其行为侵犯了原告席兰享有的共同共有的财产权属,损害了原告席兰的权益,因此对于原告要求被告返还旅游花费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宣判后,原被告均未上诉,被告杨花已经自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三、法官说法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除夫妻双方约定实行分别财产制外,夫妻双方对共同财产不分份额的共同享有所有权,夫妻双方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处分夫妻共同财产时,应当协商一致,任何一方无权单独处分夫妻共同财产。有配偶者擅自将共有财产赠与婚外异性,既违反公序良俗,亦侵犯了另一方的财产权利,该赠与行为无效。
本案从夫妻共同财产的效果、赠与合同的效力认定入手,从保护合法夫妻各方对共同财产合法权益的角度出发,强调公序良俗的重要性,既维护婚姻家庭秩序的和谐稳定,又弘扬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规定,夫妻之间的财产属于共同所有,而不属于按份共有。在离婚分割财产之前,若夫妻间没有对财产份额进行约定,所有财产都属于双方,双方对共同财产不分份额的享有平等的处理权。因此,本案中查强赠与杨花的所有费用,席兰都有权追回。
来源:(费县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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