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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情简介
卢某某与贺某某(女)于2015年5月18日在济阳县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于2017年11月16日生育一女孩。2018年6月,卢某某与贺某某开始分居,分居后,孩子一直跟随贺某某生活。现卢某某起诉要求与贺某某离婚,由其抚养孩子,贺某某支付抚养费。贺某某同意离婚,不同意孩子由卢某某抚养,要求卢某某支付精神损害赔偿和帮助金。在庭审中,贺某某陈述卢某某有婚外情并提供了照片和聊天记录。
二、法院审理
一审法院认为,夫妻相互忠实、相互尊重是维系夫妻感情的重要基石。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卢某某与婚外异性有密切关系,且从2018年6月起双方分居至今,感情并未改善,足以认定卢某某的婚外情导致双方感情破裂,对卢某某主张离婚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因孩子年龄尚小,现跟随贺某某生活,为孩子的健康成长,不宜改变其生活环境,故孩子由贺某某直接抚养为宜。根据本地的生活水平、双方的身体情况、收入情况等,判决双方离婚、孩子由贺某某直接抚养,卢某某每月支抚养费800元,至孩子十八周岁。
二审法院认为,夫妻之间的相互忠实,不仅仅是道德义务,更是法律义务。本案中,卢某某与他人保持不正当男女关系,其行为违反了夫妻之间相互忠实的义务,导致夫妻感情破裂,具有过错。第三者故意添加贺某某为微信好友,在其朋友圈转发与卢某某的亲密照片,并给贺某某发挑衅言语,给贺某某造成极大的心理伤害,精神受到严重刺激。贺某某与卢某某居于同一乡镇,居住地较近,人际交往范围多有重合,卢某某的行为严重违反了社会公序良俗,客观上使贺某某的人格尊严受到严重贬损。结合卢某某的过错程度以及给贺某某造成精神损害的后果和影响,酌定卢某某向贺某某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0元。贺某某离婚后没有住处,只能居住在娘家,孩子年幼,既要抚养孩子又要出去打零工,没有稳定的收入来源,分居后卢某某未支付过抚养费,也没有探望过孩子,导致贺某某的生活十分困难。考虑到贺某某承担了抚育子女的主要义务和困难的生活状态,酌定由卢某某支付贺某某困难帮助金50000元。
二审法院在维持一审判决的基础上,加判卢某某支付贺某某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0元及困难帮助金50000元,共计70000元。
三、法官说法
夫妻应当互相忠实,相互尊重,相互关爱,在享受权利的同时,也要依法履行义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任何一方对夫妻义务的违反,势必构成对另一方配偶权的侵犯,使对方蒙受物质、精神上的双重损害。因此,有必要使过错方因其损害行为付出一定代价,使无过错方被损害的权利得到补偿和救济。本案以判决精神损害抚慰金和困难帮助金的方式抚慰受害的贺女士,同时给予卢某某违反婚姻家庭责任的行为以否定性评价,彰显了建设家庭文明的价值取向。在确定精神损害抚慰金、困难帮助金的数额时,遵循了照顾子女、照顾女方、照顾无过错方等基本原则,给予女性一方一定的倾斜和照顾,体现了权利义务平衡和公平公正原则。
来源:(济南中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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