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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情简介
广西南宁,马先生与林女士于1990年4月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儿一女。1996年,马先生离家外出工作,孩子一直由林女士照顾,马先生只在逢年过节才回家探望,其间从未支付子女抚养费,亦未承担过家庭生活开支。
2022年,马先生以夫妻感情彻底破裂为由,向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原被告解除婚姻关系。
庭审中,原告马先生同意支付被告林女士3万元作为未尽到家庭义务的补偿,亦同意二人名下的一套房屋归林女士所有。
被告林女士同意离婚,辩称房屋系被告在原告离家期间独自出资建设,原告未参与建设亦未出资,理应归被告所有;原告抛妻弃子、遗弃家庭成员长达26年,其间未尽抚育义务,被告独自抚育子女花费大量时间、精力和金钱,原告应向被告支付经济补偿。
二、法院审理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马先生起诉离婚,被告林女士亦同意离婚,法院依法予以确认,准予原、被告离婚。
案涉房屋登记在原、被告名下,但系在原告离家期间由被告筹资承建,被告主张房屋归其所有,原告亦同意,法院依法予以确认。故案涉房屋归被告单独所有,原告有协助被告将案涉房屋过户至被告名下的义务。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八条规定,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被告主张原告支付经济补偿于法有据。因双方对经济补偿的数额未达成一致意见,法院综合考虑原告离家26年,被告承担了全部的家务劳动,并抚育两个未成年子女以及双方的收入情况、当地的平均生活水平等因素,酌定原告向被告支付经济补偿金10万元。
法官:家务劳动的价值受法律认可
家务劳动虽无薪酬,但对家庭生活和社会生产具有重要意义,其所创造的价值受法律认可与保护。
一方在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中付出较多时间和精力,是对个人工作选择、收入能力、发展前景机会的放弃和牺牲。在离婚时,家务劳动付出较多的一方应当获得另一方支付的经济补偿金。
对于离婚经济补偿金的数额问题,需要综合考虑当时生活水平、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另一方的经济能力等因素。
离婚经济补偿金是对家务劳动贡献较大者的补偿,家庭的维系离不开操持家务一方的付出和努力,无论是基于法律还是情感,对方都有义务承担起支付离婚经济补偿金的责任。
三、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八条 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来源:(山东高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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