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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情简介
前几日,宝坻法院受理了一起离婚案件,妻子作为原告,起诉离家出走的丈夫,请求法院判处二人离婚:小北(女,化名)和大志(男,化名)2006年领证结婚,婚后育有一子星星(化名)。两人曾因家庭琐事产生过矛盾,2011年,再次发生争执,大志负气离家出走,至今未归。小北两次向宝坻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离婚,一回被判驳,另一回自己撤诉。现小北再次提起离婚诉讼,要求法院判决二人离婚;判处婚生子星星由其抚养,其自行负担抚养费。
宝坻法院在收到小北的起诉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因被告大志离家出走,下落不明,需公告送达应素材料,故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二、法院审理
夫妻之间应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互谅互让,和睦相处,以利于创建温馨和谐的家庭环境。人民法院审理离婚纠纷案件,必须坚持婚姻自由原则,既要保障离婚自愿,又要反对草率离婚。除双方自愿离婚外,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是准予离婚的前提。判断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应从婚姻基础、婚后感情、离婚原因、夫妻关系的现状和有无和好可能等方面综合分析。
本案中,小北与大志结婚时间较长,并育有孩子,虽已建立了夫妻感情,但自2011年5月,大志离家出走,至今未归,双方互不履行夫妻义务,且小北多次起诉与大志离婚,夫妻感情已然破裂,应当准许。双方之子星星自大志离家出走后一直随小北共同生活,且法院对星星询问时,其也同意今后随母亲共同生活,故小北要求星星随其共同生活并要求自行负担抚养费,应当予以支持。因此,宝坻法院判决准予小北与大志离婚;双方之子星星随小北共同生活,抚养费由小贝自行负担。
三、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起诉离婚的,应当准予离婚。
第一千零八十四条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
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来源:(宝坻区人民法院、宝坻天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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