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家事
孩子课外培训花数十万,离婚父亲拒承担,法院这么判!
2022-07-26 09:06: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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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案情简介


  丈夫张某(化名)与妻子陈某(化名)婚后育有一子小张,后因夫妻感情不合,夫妻二人于2018年11月办理离婚登记,并签订离婚协议书约定:小张随母亲陈某共同生活,张某支付抚养费方式如下:对于小张的教育费用,包括学费、学杂费、校服费、校车费及保险费、医疗费等合理费用,张某按照50%的比例承担;对于其它经张某认可小张参加的兴趣班、夏令营等活动(目前小张在学的兴趣班张某均认可,新增课程需额外征求张某意见),张某按照50%的比例承担费用,陈某须提供相关活动费用证明……


  2018年12月至2019年7月,张某已按照50%的比例支付包括钢琴课、英语阅读课、芭蕾课、羽毛球集训课、旱地冰球课程、美术课、街舞课、轮滑球课等项目费用,共计支付71807元:另有摇滚学校音乐剧、展览、旅游机票、书籍等费用4499元未支付。2019年8月至2019年11月,原告发生另有旱地冰球费、钢琴课、羽毛球课、芭蕾学费及鞋子费、舞台剧等共计产生花费89099元。在此期间,父亲张某不再根据陈某提供的费用清单按50%比例结算各笔费用,而改为每月支付抚养费8333元(折合10万元/年)。


  2018年11月至2019年7月,被告的工资收入情况为20580.11元至48728.56元不等。2020年4月,被告与案外人某科技公司解除劳动合同,该公司向被告支付服务年限经济补偿52588元以及额外经济补偿120333.33元。


  原告小陈诉称,张某拒绝履行离婚协议的约定,无故少给、拖欠抚养费,要求张某补付2018年12月至2019年11月的抚养费42168.50元及违约金1054元;并自2019年12月1日起至2033年7月1日止,每年6月1日前向原告支付年抚养费177000元(折合14750元/月)。


  被告张某辩称,不能以原告母亲陈某决定的标准要求支付抚养费。首先,孩子在读小学,其不认同陈某给孩子报太多兴趣班的做法。比如旱地冰球课,学校也开设了课程,无需再重复报班;又如,街舞课、暑期班都是离婚后增加的课程,无报班必要,且陈某都是等花销实际发生后才告知被告,违背了离婚协议中的约定。其次,过多的兴趣班也影响孩子正常休息,牺牲孩子身心健康,作为家长应多花时间陪伴孩子。最后,被告因疫情原因已被公司裁员,原告主张的部分费用不尽合理,比如校车可由公共交通替代,看牙可至公立医院就诊等,原告年花销最多20万元,被告同意每年承担10万元抚养费。


  二、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本案中,原告主张的抚养费金额虽高,但该主张具有未成年人既有生活消费水平居于高位、抚养人具有负担能力和负担意愿的事实基础,故应进行如下审查:


  首先,审查抚养人之间就子女抚养费约定的具体内容。


  原告母亲陈某与被告张某签订的离婚协议书就原告应支付的抚养费进行了约定,协议真实有效,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本案中,对于原告2019年8月至2019年11月期间因就学、医疗发生的牙医费用、学费、班费合计64200元,因双方对该费用的负担具有明确约定,根据离婚协议书之约定,应当由被告按照50%的比例承担。故原告所提主张,法院予以支持。


  对于2019年12月起被告应承担的抚养费,现原告要求被告按年支付固定金额的抚养费,被告虽就抚养费金额及付款方式提出异议,但亦认可按固定金额支付,系双方合意,法院予以采纳。


  第二,审查被抚养的未成年人实际生活和教育需要。


  对于原告2019年8月至2019年11月期间,因旱地冰球、钢琴、羽毛球、芭蕾兴趣班发生的考级费、冬令营(长春)机票合计21226元,上述课外活动系陈某与被告离婚前,原告已确认参加的,且因兴趣班衍生的费用,确系原告因参加兴趣班所实际产生,金额及用途尚属合理。故根据约定,上述费用应当由被告按照50%比例承担。


  此外,在被告不同意为原告安排太多课外兴趣班的情形下,要求被告分担现有全部课外兴趣培训班费用不尽合理。故对于2018年12月至2019年11月期间,原告因观看舞台剧、艺术展所产生的费用,以及原告主张的保姆费、餐饮费,离婚协议书对此并未作明确约定,且相关费用的支出亦未事前征得被告的同意。故原告相关主张,法院难以支持。


  第三,审查支付抚养费一方的实际负担能力。


  法院认为,本案中,对于被告的负担能力,不能单纯地以其当前失业的状态加以判断,应结合其失业原因以及所从事行业收入水平等因素予以认定,且被告现亦同意支付每年10万元的抚养费。


  综上,法院酌定被告每年应承担原告抚养费12万元,由被告于每月向原告支付1万元。


  来源:(湖南高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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