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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情简介
马女士与于先生经人介绍于1980年4月结婚,婚后生育两子。马女士2006年起诉离婚后撤回起诉,于2020年7月再次诉请离婚,并要求分割共同财产。诉请时两子均已成年。原告马女士认为,双方缺乏感情基础,婚后于先生经常因家庭琐事对其打骂,实施家庭暴力,其多次报警求助,两人感情早已破裂。对于此,被告于先生辩称,两人尚有感情,其仍愿意与马女士一同生活,但承认其曾对马女士实施过家暴行为,且表示马女士2014年曾因琐事喝毒药,其未予救助,4万元共同财产都愿意给马女士。
二、法院审理
怀柔法院经审理认为,马女士首次诉请离婚后撤诉,于先生仍对其实施家暴行为,且在2014年明知马女士喝毒药而未实施救援行为。于先生行为较为恶劣,导致夫妻感情破裂,故依法解除双方婚姻关系。关于共同财产分割问题,于先生同意将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4万元全部给付马女士,法院不持异议。
三、法官说法
夫妻之间应当互相关心、理解、照顾和支持,共同创建与维护美好、和谐的家庭生活。《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规定,实施家庭暴力,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体现了我国民事法律对婚姻自由的尊重和对家庭成员个人权利的保护。
本案审理过程中,依原告马女士申请,怀柔法院签发人身安全保护令,保障马女士人身安全。结合双方陈述及法庭调查,法院确认被告于先生对原告马女士存在家庭暴力的情形,其虽愿意继续维系,但暴力行为已使双方感情破裂,无法弥合,故准予离婚。
来源:(京法网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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