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家事
论重婚引发的婚姻无效是相对无效还是绝对无效?
2017-12-28 22:37: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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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2016年4月,夏小姐在企飞集团客户答谢会上认识了“高富帅”李先生,二人一见如故,从生活喜好聊到人生观价值观,意犹未尽的二人在酒会结束后相互留下联系方式。通过几个月的沟通和交往,夏小姐为李先生的人格魅力深深折服,提出恨嫁意愿,李先生满口答应却迟迟没有实际行动。9月9日,夏小姐主动策划了一场求婚仪式,并邀亲朋好友见证了二人的重要时刻,李先生在众人的欢呼声中承诺第二天就去办理结婚登记。9月10日二人领取结婚证。2017年6月,一名自称伍小姐的女士找到夏小姐,手持其姐姐2011年与“李先生”结婚证,证件上照片是李先生,但姓名是谢某某。

至此,夏小姐才知自己丈夫有两个身份证,并曾经同时拥有两段婚姻,只是现在伍小姐的姐姐突然离世,家人在整理遗物时牵涉出其与谢某某的婚姻关系,从而找到夏小姐。自己莫名其妙变小三,夏小姐痛苦万分,同时想要解除婚姻关系。

 

【上门咨询】

为给自己一个交代,夏小姐找到马成婚姻家事律师团进行当面咨询,在了解本案所涉背景和具体案情后,团队资深婚姻律师给出以下建议:

一、关于婚姻无效的问题。虽然李先生拥有两段婚姻的行为涉嫌触犯重婚罪,但是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第八条的文意解释,当事人申请宣告婚姻无效时,如果重婚的情形已经消失的,法院对当事人的申请应当不予支持。这里涉及到绝对无效和相对无效两种情形,通常情况下,理论界将存在阻却事由的无效婚姻称为相对无效,将不存在阻却事由的无效婚姻称为绝对无效。而现行法律或司法解释却没有对法定的无效婚姻消失的情形作出进一步的规定,所以在实践中产生了分歧。根据婚姻法第十条的规定,无效婚姻有四种情形,包括重婚、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而婚后尚未治愈的以及未达法定婚龄的。通说认为,未达法定婚龄和疾病婚姻属于相对无效,近亲结婚和重婚属于绝对无效。这样区分的原因在于,我国刑法对重婚罪有规定,但应当明确的是,重婚行为是否构成犯罪是刑事领域的问题,受害人可以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自诉,而宣告婚姻无效属于民事审判的范畴,即便是确认无效也不意味着无法追究重婚者的刑事责任。因此,我们认为,如果婚姻关系的当事人办理了离婚或者配偶一方死亡,应当属于婚姻无效的情形已经消失,不应再宣告婚姻无效。回归本案,伍小姐与谢某某的婚姻关系因为伍小姐的突然过世而解除,那么夏小姐和“李先生”的婚姻因重婚所涉的无效情形也同时消失。

二、如果夏小姐去意已决,那么不适宜提出宣告婚姻无效的诉讼,而应是正常的解除婚姻关系诉讼。大致包括解除二人间婚姻关系、子女抚养问题以及夫妻共同财产如何分配的问题。需要注意的是,夏小姐和“李先生”之间的婚姻状态应从伍小姐离世后开始计算,在此之前双方只能按照同居关系处理二人间关系及财产问题。

在给夏小姐做了抽丝剥茧的分析后,她接纳了我们的建议,并委托我们作为代理律师参与其离婚诉讼。团队婚姻律师感叹夏小姐轻信他人年纪轻轻经历失败婚姻的情殇同时,也十分同情夏小姐的遭遇,但我们坚信也可以预见,在处理好这段婚姻关系后,夏小姐一定会有更好的未来。愿所有的婚姻,不要成为女人爱情的陷阱和坟墓。沧海一粟,共度余生;有情到老,彼此安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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