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是由本婚姻家事律师团提供的法律文章供您参考,希望能为您解决相关疑问。本婚姻家事律师团真诚为您提供婚姻家事、继承业务、涉外涉港、财富传承等法律服务。)
我国1950年和1980年的两部《婚姻法》均未对违反法定结婚条件的婚姻效力作出规定,直到2001年修正后的《婚姻法》才明确规定了“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的规定和划分有利于规范公民的结婚行为,保护公民合法权益,本律师团队将在文中对二者进行简单分析和解读。
一、婚姻无效和可撤销的事由
根据《婚姻法》第十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一)重婚的;(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三)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四)未到法定婚龄的。”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一条规定,“当事人以婚姻法第十条规定以外的情形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人民法院应当判决驳回当事人的申请。”故导致婚姻无效的事由只有上述四种情形。
根据《婚姻法》第十一条的规定,“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条对“胁迫”的含义作出了进一步说明,“是指行为人以给另一方当事人或者其近亲属的生命、身体健康、名誉、财产等方面造成损害为要挟,迫使另一方当事人违背真实意愿结婚的情况。”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一条第二款亦规定,“当事人以结婚登记程序存在瑕疵为由提起民事诉讼,主张撤销结婚登记的,告知其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二、申请宣告婚姻无效或撤销的请求权主体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七条的规定,有权依据婚姻法第十条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主体,包括婚姻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其中利害关系人的范围因婚姻无效的原因不同而有所不同,包括:以重婚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当事人的近亲属及基层组织;以未到法定婚龄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未达法定婚龄者的近亲属;以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当事人的近亲属;以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与患病者共同生活的近亲属。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八条规定,“当事人依据婚姻法第十条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申请时,法定的无效婚姻情形已经消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据此,当事人和利害关系人须在导致婚姻无效的事由存在时提出申请,否则人民法院对该请求将不予支持。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条的规定,因受胁迫而请求撤销婚姻的,只能是受胁迫一方的婚姻关系当事人本人。这主要是为了尊重当事人的婚姻自由权利,若双方共同生活一段时间后已经建立起一定的感情或已经生儿育女,受胁迫一方愿意继续与对方共同生活,则其他人或法律撤销该婚姻,显然不利于保护当事人的意愿和利益。根据《婚姻法》第十一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二条的规定,受胁迫的一方撤销婚姻的请求,应当自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这里的“一年”,不适用诉讼时效中止、中断或者延长的规定。
三、宣告婚姻无效或撤销的机关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九条的规定,婚姻无效只能由人民法院宣告。人民法院审理宣告婚姻无效案件,对婚姻效力的审理不适用调解,应当依法作出判决;有关婚姻效力的判决一经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涉及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的,可以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另行制作调解书。对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问题的判决不服的,当事人可以上诉。将婚姻效力问题和财产分割、子女抚养问题分别对待,有利于及时解除违法婚姻关系并妥善处理财产和子女问题。
根据《婚姻登记条例》第九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一条的规定,有权撤销婚姻的机关有二:婚姻登记机关和人民法院。婚姻登记机关只有在该案件“不涉及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问题”时才能依法撤销,即如该案件涉及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问题的,当事人只能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受胁迫的当事人向婚姻登记机关请求撤销其婚姻的,应当出具的证明材料包括本人的身份证、结婚证以及能够证明受胁迫结婚的证明材料。由人民法院审理因受胁迫而请求撤销婚姻的案件的,应当适用简易程序或者普通程序。
四、婚姻无效和撤销的法律后果
根据《婚姻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所引起的法律后果是相同的,均是该婚姻自始无效。此处的“自始无效”是指无效或者可撤销婚姻在依法被宣告无效或被撤销时,才确定该婚姻自始不受法律保护。该法律后果具体表现在四个方面: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对重婚导致的婚姻无效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婚姻法及相关司法解释中有关父母子女的规定。
综上,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的性质和法律后果相同,均是对违法婚姻的处理,均是在宣告后自始无效;但二者在形成的原因、请求权行使的主体和时间、宣告的机关方面又有显著区别。对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的了解有利于预防和减少违法婚姻并及时保护自身合法权益,但对其中所涉的财产分割、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等问题仍需结合事实和证据进行更深入的分析以维护当事人的合法利益。
如果您有法律方面的问题想要咨询本婚姻家事律师团,或是了解深圳离婚律师、深圳婚姻律师、婚姻法律咨询更多讯息,敬请关注本婚姻家事律师团!
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1006号国际创新中心A栋3层、4层
联系电话:13824316788,13715092265
QQ:17698218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