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涉港
香港离婚判决作出后,对方不履行该如何维权?
2021-07-02 14:44: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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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户咨询】

张女士:律师您好,我是内地户口,前夫是香港人,我与前夫年初在香港离婚,香港法院判令解除了我跟前夫之间的婚姻关系,对我们两人名下的两地财产也进行了分割,但是前夫不愿意配合把财产转给我,现在法律是不是有安排,我在内地能直接申请法院去执行?

 

【律师解答】

张女士,您好。

您说的是《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相互认可和执行婚姻家庭民事案件判决的安排》(以下简称“安排”),安排中确有规定可以向内地法院申请,认可和执行香港法院就婚姻家庭民事案件作出的生效判决,该安排虽已经两地相关部门签署,但至今尚未公布生效日期,故该安排现还未能直接适用,您还不能在内地直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目前在司法实践中,各地法院就当事人向法院提出承认和执行香港离婚判决的申请,内地法院多数仅承认香港法院作出的涉及解除双方婚姻关系的内容,而对于判令中有关财产分割、抚养费等内容,内地法院往往是不予承认和执行的。

如上所述,张女士您现在不能直接向内地法院申请执行香港判决中有关财产分割的部分,究竟该如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团队律师给您以下两点建议:

一、就香港地区夫妻财产,以香港法院作出的生效判决为依据,向香港法院申请执行;

二、就内地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有两种方式可供选择:

(1)您可先向内地法院申请承认香港法院的离婚判决,承认解除您和前夫之间的婚姻关系,然后向内地法院提起离婚后财产纠纷之诉,请求法院分割内地财产,待内地法院就此诉讼作出生效判决后,您据内地法院生效判决申请强制执行;

(2)您向内地法院提起离婚纠纷之诉,并诉求分割在内地的夫妻共同财产,等法院作出生效判决,再据此申请强制执行。

 

【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三十九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

第十八条 离婚后,一方以尚有夫妻共同财产未处理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分割的,经审查该财产确属离婚时未涉及的夫妻共同财产,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分割。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十二条 下列民事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一)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第二百五十九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进行涉外民事诉讼,适用本编规定。本编没有规定的,适用本法其他有关规定。

第二百八十一条 外国法院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需要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承认和执行的,可以由当事人直接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有管辖权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承认和执行,也可以由外国法院依照该国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的规定,或者按照互惠原则,请求人民法院承认和执行。

第二百八十二条 人民法院对申请或者请求承认和执行的外国法院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按照互惠原则进行审查后,认为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基本原则或者国家主权、安全、社会公共利益的,裁定承认其效力,需要执行的,发出执行令,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执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基本原则或者国家主权、安全、社会公共利益的,不予承认和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五百四十四条 当事人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有管辖权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如果该法院所在国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没有缔结或者共同参加国际条约,也没有互惠关系的,裁定驳回申请,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承认外国法院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离婚判决的除外。

承认和执行申请被裁定驳回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五百五十一条 人民法院审理涉及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的民事诉讼案件,可以参照适用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的特别规定。

 

《关于中国公民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程序问题的规定》

第一条 对与我国没有订立司法协助协议的外国法院作出的离婚判决,中国籍当事人可以根据本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承认该外国法院的离婚判决。

对与我国有司法协助协议的外国法院作出的离婚判决,按照协议的规定申请承认。

第二条 外国法院离婚判决中的夫妻财产分割、生活费负担、子女抚养方面判决的承认执行,不适用本规定。

第二十条 当事人之间的婚姻虽经外国法院判决,但未向人民法院申请承认的,不妨碍当事人一方另行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第二十一条 申请人的申请为人民法院受理后,申请人可以撤回申请,人民法院以裁定准予撤回。申请人撤回申请后,不得再提出申请,但可以另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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