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富传承
遗嘱继承vs法定继承?一场遗产继承引发的家庭纷争
2025-02-25 15:33:16

(以下是由本婚姻家事律师团提供的法律文章供您参考,希望能为您解决相关疑问。本婚姻家事律师团真诚为您提供婚姻家事、继承业务、涉外涉港、财富传承等法律服务。)   


  遗产继承问题常常引发家庭矛盾


  尤其是在涉及遗嘱及法定继承时


  争议更是难以避免


  如何辨别逝者的真实意愿,


  平衡生者权益?


  抚恤金及丧葬费是否属于遗产范围?


  近日


  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审理了


  这样一起


  遗嘱继承纠纷及抚恤金分配纠纷案件。


  基本案情


  2001年11月被继承人杨某与滕某秀离婚,二人育有一子杨某2。2007年3月被继承人杨某与杨某1登记结婚,再婚后原告杨某1带着其未成年的女儿杨某3与杨某共同生活。2023年5月,杨某被确诊为肝癌,同年7月,杨某自书遗嘱一份,表明其所有遗产包括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社保、一次性抚恤金、丧葬费和补助,以及与杨某1婚内共同财产等均由配偶杨某1继承,同年10月,杨某因病去世,其死亡时基本养老保险金个人缴纳部分账户余额为58 866.81元、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为209 014.94元,生前所属单位发放的一次性抚恤金为118 760元、丧葬费为7 000元。后杨某1与杨某3因其遗产分配问题引发争议,久久僵持不下,杨某1遂将杨某3诉至法院。鹤城法院受理案件后,经审查发现被继承人杨某的婚生子杨某2未参与诉讼,依法追加杨某2为共同原告参加诉讼。


  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继承人杨某的自书遗嘱有杨某亲笔签名,并注明年、月、日,遗嘱书写字迹工整平稳,遗嘱内容条理清晰,应当认定被继承人杨某在订立遗嘱时属于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该份遗嘱符合自书遗嘱成立条件,且杨某2未能提供充分有效的证据证明该遗嘱系伪造或系被继承人杨某受胁迫所立。因此,该遗嘱应认定为被继承人杨某的真实意思表示,具有法律效力。


  被继承人杨某的基本养老保险金、住房公积金个人缴付部分,属杨某与杨某1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共同财产,故杨某1享有一半的分割权,其余部分按遗嘱由杨某1个人继承。而一次性抚恤金系被继承人杨某死亡后产生,属于单位给予死者家属的补贴,应属于死者的继承人共有,不属于死者遗产范围。故一次性抚恤金不应当适用遗嘱继承,应由死者第一顺序承继人平均分配,即由杨某2、杨某1、杨某3平均分配。丧葬费则是单位对近亲属办理丧葬事宜的补贴,亦不属于死者遗产范围,因杨某的殡葬事宜由杨某1操持并承担开支,故其丧葬费7 000元应由杨某1享有。


  遂依法判决:被继承人杨某名下养老保险金账户个人缴纳部分余额58 866.81元、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209 014.94元均由原告杨某1享有和继承;被继承人杨某的丧葬费7 000元由原告杨某1享有;被继承人杨某的一次性抚恤金118 760元,由原告杨某1、原告杨某2、被告杨某3各自分配享有39 586.66元。


  该案判决后,各方当事人均服判息诉。


  法官说法


  遗产继承纠纷往往涉及复杂的家庭关系和情感纠葛,关乎家庭稳定、社会和谐。在审理此类纠纷时,我们既要保护遗嘱人的信赖利益,也需兼顾公平原则。只要遗嘱人生前立有遗嘱,且该遗嘱符合法律规定,就必须按照遗嘱继承。而遗嘱只能处分个人的财产,对于遗嘱内容以外的财产,则仍应适用法定继承。实践中,对于家庭成员而言,提前做好遗产规划,明确财产分配意愿,是避免纠纷的有效方式。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遗产的定义】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


  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根据其性质不得继承的遗产,不得继承。


  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法定继承、遗嘱继承、遗赠和遗赠扶养协议的效力】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条:【遗嘱处分个人财产】自然人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


  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


  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与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组织、个人。


  自然人可以依法设立遗嘱信托。


  第一千一百三十四条:【自书遗嘱】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


  来源:(鹤城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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