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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介绍
张某与王某结婚多年没有生育,在1989年抱养了一名女婴,取名小莉。在夫妻俩的悉心照料下,小莉逐渐长大,虽然在成长过程中小莉与养母有一些矛盾,但尚且能够调和。令夫妻俩没想到的是,小莉成年后染上了赌博的恶习,时常因为赌博输钱向养父母要钱,甚至还引得债主上门催讨赌债。夫妻俩一次次苦劝,小莉仍屡教不改。在又一次被债主 “堵门”后,夫妻俩终于向小莉下了“最后通牒”:这是他们最后一次为她还债,以后再发生这种情况,他们不会再管。这次之后,小莉表面悔改,并写下借条答应这些钱会还给养父母。还写了保证书,保证不再参与赌博。
一段时间之后,夫妻俩发现小莉仍然不务正业,渐渐又和以前的“赌友”走到了一起,对年近70的张某夫妇不仅未尽赡养义务,更是经常问两人讨要生活费。伤心之下,夫妻俩向法院提起了诉讼,要求解除双方之间的收养关系。
审判结果
解除张某、王某与小莉之间的收养关系。
裁判说理
根据法律规定,养父母与成年养子女关系恶化、无法共同生活的,可以协议解除收养关系,不能达成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本案中,根据张某、王某提供的证据,双方因小莉赌博问题屡次发生冲突,且小莉陈述其与养母素来有矛盾,目前已不再共同生活,养父母诉至法院要求解除收养关系的情况下,法院将从收养情况、亲子感情、纠纷原因等多方面综合进行考量,判断是否解除。小莉在出生不久后就被养父母收养长大成人,直至成家立业生育子女,收养关系已存续较长时间,养父母已尽到了对小莉的抚养义务。目前养父母年事已高,小莉不仅未尽赡养义务,在感情上也很少关心,加上小莉自幼就与养母存在矛盾,随着成年后赌博恶习养成等综合原因,双方矛盾难以化解。故张某、王某要求与小莉解除收养关系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
法官评析
养父母抚养养子女至成年,表明收养关系已经存续较长时间,双方相依为命渡过多年岁月,具有一定的情感基础。且在养子女成年后,养父母通常已是古稀老人,正处于需要养子女照顾的年纪,随意解除收养关系将导致养父母面临养老困难的现实问题,同时也与中华民族知恩图报、尊老敬老的传统品德不符。因此在司法实践中,法官往往倾向于维持建立多年的收养关系,只要双方仍以亲子关系进行互相的探视、赡养、扶助,即应视为共同生活的维系,法院对于是否解除收养关系持审慎态度, 一般不会轻易解除收养关系。
但在本案中,法院综合多方面因素,确认双方不再共同生活,也无法以父母子女关系共同生活,最终判决解除了收养关系。收养关系解除的法律后果主要涉及身份及财产两个方面。就身份关系而言,虽然通过判决解除了收养关系,但养父母多年的养育之恩不会改变,故即便解除了收养关系,双方在日后的生活中仍应继续互相关心、互相照顾。就财产关系而言,本案中养父母虽撤回了要求养女给付生活费的诉讼请求,但在收养关系解除后,经养父母抚养的成年养子女,对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养父母,仍应当给付生活费。
援引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 第一千一百一十五条【关系恶化而协议解除】
养父母与成年养子女关系恶化、无法共同生活的,可以协议解除收养关系。不能达成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第一千一百一十八条【解除收养关系后的财产效力
收养关系解除后,经养父母抚养的成年养子女,对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养父母,应当给付生活费。因养子女成年后虐待、遗弃养父母而解除收养关系的,养父母可以要求养子女补偿收养期间支出的抚养费。
生父母要求解除收养关系的,养父母可以要求生父母适当补偿收养期间支出的抚养费;但是,因养父母虐待、遗弃养子女而解除收养关系的除外。
(来源: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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