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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金女士与梁先生成婚三十余载,膝下育有一双儿女,金女士自生育后便在家相夫教子,如今梁先生已是某跨国企业的大中华区高管,儿女亦在金女士悉心抚养下长大成人,着实是众人眼中的恩爱夫妻,而就在金女士沉浸在幸福之中时,无意中发现梁先生可能有婚外情人,经金女士多次追问,梁先生终于承认确有长期“包养”一名公司女职员,两人秘密维持婚外情关系已长达五年之久,此外,梁先生私下向第三者转账数百万购置房产用于“藏娇”,承担其日常开支并为其购买首饰、鞋包等奢侈品,前述财物累积将近千万。金女士方才恍然发觉,所谓“模范家庭”原来竟只是建立在丈夫多年谎言欺骗之上的海市蜃楼,在其悲痛万分之余,金女士的朋友向其引荐了大成婚姻家事律师团,希望律师能帮助金女士摆脱困境。
【案件办理】
金女士考虑到梁先生确有断绝不轨关系、回归家庭之诚意,愿意继续维持二人婚姻,但希望通过律师协助追回梁先生五年来向第三者转移的全部夫妻共同财产。进一步了解案件具体情况后,大成婚姻家事律师团资深律师向金女士阐明可解决问题的法律途径,即,向第三者提起案由为赠与合同纠纷诉讼,要求法院认定梁先生与第三者之间赠与合同无效。
一方面,梁先生与第三者的婚外情关系违背公序良俗,双方又基于此形成赠与关系,由于赠与行为与发展婚外情关系具有强烈的事实上的相关性,赠与行为亦因违背公序良俗原则而无效,另一方面,梁先生将大额的夫妻共同财产擅自赠与第三者,显然超越夫妻日常生活需要,亦未经夫妻双方协商一致,违反了夫妻对共同财产的平等处理权及夫妻日常家事代理制度,因此,第三者取得受赠款项并无合法依据,应当向金女士全部返还。大成婚姻家事律师团资深律师亦提醒金女士,除有明晰转账流水的款项以外,梁先生当面交付第三者的现金及购买的奢侈品因缺乏充分有力的直接证据而极难追回。
听完释法,金女士对大成婚姻家事律师团资深律师的专业水平十分认可,当下签订委托代理合同,同时梁先生也表示愿意配合律师提供五年间向第三者转账的全部银行流水。接受委托后,大成婚姻家事律师团资深律师进一步明晰诉讼思路,整合梁先生与第三者婚外情及双方转账流水等证据,最终形成了全案诉讼文书。另外,由于案件标的额较大,为防止第三者转移名下财产导致生效判决执行困难,马成婚姻家事律师团在向法院提起诉讼的同时申请了财产保全,查封冻结了第三者名下的全部资产。
第三者收到诉状传票后,先是答辩声称自己亦是受害者,遭梁先生欺骗而与之恋爱,不知其已有合法妻子,故不存在任何主观恶意,梁先生无偿赠与和自己接受赠与的意思表示均为真实,且赠与的款项已完成交付,故赠与合同有效。
对此,大成婚姻家事律师团资深律师分析指出被告主张之漏洞:金女士与梁先生缔结婚姻关系已有三十余年,二人常携子女出席公众场合,身边同事亲朋无人不知双方间配偶关系,而第三者作为梁先生公司下属,与梁先生维持婚外情关系长达5年,又长期接受梁先生的赠与,身为成年人理应明确预知自己行为的法律后果,其主张期间一直不知梁先生有家室,实难采信。
退一步而言,被告对于自身主观善意的主张并不能证明其善意取得,根据《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善意取得的前提是有偿取得,被告接受赠与并未支付合理对价,属于无偿取得,不符合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据《物权法司法解释(一)》第十九条对于善意取得制度中“合理的价格”认定因素的规定,法律意义上的“以合理的价格转让”指的是可以被金钱价值衡量的、具有实际存在形式的给付,而非无法量化的、抽象意义上的情感付出甚至是肉体付出,因此无论被告主观是否善意,并不影响梁先生赠与行为无效的性质认定。
庭审时,第三者又提出新的答辩意见,称其接受梁先生的部分转账系与公司业务相关报销款,另一部分转账系劳务费,否认双方存在赠与合同关系。大成婚姻家事律师团资深律师回应,其对自己的主张并未提供任何票据、消费凭证、转账记录证明存在其为公司业务支出,也未证明其为此款项付出何种形式的等价劳动,此外,大成婚姻家事律师团资深律师还将其名下银行账户流水中接受每笔转账的开支记录进行整理,总结出梁先生转账的规律性,也即梁先生基本固定于每月月中某几天向其转账固定金额,而其在接受梁先生转账后,绝大部分将款项用于购买房产、信用卡还款、旅游、奢侈品购买等消费,根本与其主张不符,更何况梁先生所在公司作为大型跨国企业,报销及薪水均严格通过公司财务统一进行审核、发放,故第三者的主张根本不符合社会一般常理。
最终,法院采纳了大成婚姻家事律师团资深律师提出的全部观点,认定梁先生与被告存在赠与合同关系且该赠与合同无效,并判令被告向金女士返还将近千万的受赠款项。
【法律规定】
1、《民法总则》
第八条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2、《婚姻法》
第十七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3、《婚姻法司法解释(一)》
第十七条第二款 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
4、《合同法》
第五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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